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通常為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
我有位客戶是臺北市某知名幼教業者。前幾年傳承給第二代,後來創辦人不幸離世,在申報完遺產稅 後,收到國稅局來函詢問:「臺端╳╳父,於十多年來陸續匯出新臺幣約10億,請說明資金去向,是否有無處分與獲利,若有獲利,資金又流向何方?」
查詢之後才發現,原來多年來,創辦人將所賺到的錢陸續匯到紐西蘭,買不動產、牧場,還擁有許多綿羊,甚至他曾說:「暑假期間聽電臺廣播,不時會聽到王家牧場暑假遊學營的廣告,事實上那就在我紐西蘭的牧場附近,而且我的牧場比他大好幾十倍。」
這個案例給我們什麼啟發?
一、遺產稅是「屬人兼採屬地主義」,若被繼承人是境內居住者(有臺灣的戶籍,或死亡前2年內居留於臺灣超過365天),為屬人主義,所以你的遺產,不論藏在天涯海角,依法皆應併入遺產課稅(見圖表2-4)!
二、你以為平時匯款到國外,國稅局都不知道,其實政府只是不吭聲,默默記錄等著你,當你去跟上帝喝咖啡了,再來算總帳!
趁重病搞鬼?國稅局照樣抓
過去曾有一名納稅人在配偶死亡前2年,也就是因重病無法處理財產期間,他以密集且巨額的轉帳方式,擅自將配偶在金融機構的2.04億存款,轉自他個人的銀行帳戶,而且在配偶病逝申報遺產稅時,沒有申報他所轉帳的2.04億。
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認定該行為逃漏遺產稅意圖明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將重病期間所提領的2.04億存款,全數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補徵遺產稅1.02億(因該案例發生時間是適用遺產稅舊制,故按50%計徵)。
國稅局除了要求他補稅之外,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移罰,經裁處還要再繳納漏稅罰鍰8,184萬(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合計在重病期間意圖將存款轉帳的行為,付出超過1.8億元的代價,形同其配偶生前轉帳的2.04億存款化為烏有。
像以上這樣我們可能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搬運大法,仍被國稅局視為遺產,須扣遺產稅,即擬制財產的情況分為2種:
1. 將亡贈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1138、1140條各順序排列的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若當中已繳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其利息,可以抵稅)。
2. 重病搞鬼──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不能證明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做了什麼用途,應將上述借款、價金或存款列入遺產課稅。由此可知,遺產絕對要在人還很健康時就布局,等到生重病才要亡羊補牢,往往都已經來不及了。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遺產+擬制遺產(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對象的財產)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應納遺產稅=遺產淨額×稅率10%~20%—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假設劉爸爸於2021年中不幸與上帝喝咖啡去了,遺有配偶及2位滿20歲子女,劉爸爸死亡時遺產總額有3億3,000萬,遺產稅怎麼計算?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3.3億—免稅額1,200萬—扣除額716萬(配偶493萬+兒女50萬×2位+喪葬費123萬)=3億1,084萬
遺產稅=遺產淨額3億1,084萬×稅率20%—累進差額750萬=5,466.8萬
遺產稅怎麼計算?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關於免稅額與扣除額之規定,可先看圖表2-5,我會在第二章第8節說明詳細規定。
扣抵稅額及利息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的人時,已納贈與稅、土增稅及其利息,還有被繼承人在國外之財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的遺產稅,可以作國外稅額扣抵。
關於稅率,2017年5月遺贈稅新制正式上路,從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最高達20%(見圖表2-6)。
那麼,遺產稅新制、舊制應繳稅金差多少?我把結果整理成圖表2-7,用遺產淨額4種金額來比較新舊制前後稅金的差異。
由圖表2-7可以看出,遺產淨額在5,000萬以下時,新舊制並無差別;遺產淨額1億以上時,稅負成本差異有如一輛賓士車;遺產淨額2億以上時,稅負成本差異則有如一棟房子;遺產淨額10億以上時,稅負成本差異就有如一間臺北蛋黃區(按:指位在市中心,繁榮、工作機會多且交通便捷的地段,房價高)50坪豪宅。
假設遺產淨額為2億時,舊制為單一稅率10%,遺產稅為2,000萬(2億×10%);新制採取累進稅率10%至20%,遺產稅為3,250萬(2億×20%—累進差額750萬)。新制比舊制多1,250萬。
假設遺產淨額10億時,舊制遺產稅為1億(10億×10%);新制遺產稅為1億9,250萬(10億×20%—累進差額750萬)。新制比舊制多9,250萬,是不是等於多送政府一棟豪宅?
節稅 的布局/一輩子都會用到的稅務知識!
本文摘自《節 稅的布局》,任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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