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送給女兒的嫁妝,要扣稅嗎?
現代人不想結婚或是晚婚,都跟經濟條件不足有關,但其實有個方法能讓子女結婚時,利用贈與額度節稅 到極致,而且每當我對各大銀行保險的VIP客戶說明這個方法時,年紀稍長、小孩也不小的客戶都會很開心。這個方法是什麼?我們得知道,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即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那麼,假設有對新婚夫妻在年底聖誕節那天結婚,而新郎、新娘的雙方父母共4人,他們在子女結婚前後6個月內(嫁妝的贈與時效),各贈與100萬,年底再贈與220萬的免稅額,然後隔幾天,不就到了隔年嗎?這樣每位父母又可以再贈送一次220萬(免稅額),總計該夫妻靠一次婚禮,即可經由父母免稅得到2,160萬,其計算如下:
1. 婚嫁贈與,每人各100萬,共4人: 100萬 × 4=400萬
2. 年終贈與,每人各220萬,共4人: 220萬 × 4=880萬
3. 隔年初贈與,每人各220萬,共4人: 220萬 × 4=880萬
贈與免稅額=400萬+880萬+880萬=2,160萬
除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另外也有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情況: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替受扶養人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捐贈給政府、公有事業機構、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捐贈給公益財團法人、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
●贈與親人農業使用之農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但受贈5年內必須繼續農用。
●受益人為不特定人之公益信託。
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中,過去也曾發生民眾搞錯規定的情況。臺商張董在2011年間贈與500萬給大陸地區的公立小學,已超過我國規定當年度贈與稅 免稅額,但是張董並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核定必須繳納贈與稅,並按照核定,應納稅額處以1倍的罰鍰。
張董不服,主張自己贈與500萬給大陸地區的公立小學,符合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即捐贈「公立教育機關」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範圍,依此張董主張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由於捐贈公立教育機關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租稅優惠,是基於政府稅收本來就須列入公立教育機關經費,另透過民間捐贈公立學校的行為,同樣可以達到相同教育政策目的。所以條款中所稱的「公立教育機關」,自然是指中華民國政府依法令須挹注經費,而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實際所及地區的公立教育機關,不包含大陸地區的公立教育機關。
因此,最後法院判張董敗訴,他仍然應繳納贈與稅。如果張董當初是捐贈給臺灣的公立小學,該款項就不用繳贈與稅了。
什麼行為視同贈與?
王先生花2,000萬買了一間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1,220萬,他之後又把該房子送給兒子,扣掉免稅額220萬,應申報贈與淨額為1,000萬,贈與稅10%為100萬。
另一位李先生花2,000萬買了一間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1,220萬,但他把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同樣扣掉免稅額220萬,應申報贈與淨額1,000萬,贈與稅10%為100萬。
結果王先生及李先生皆忘記申報贈與稅,被國稅局抓到,並要求他們補繳。可是,兩人收到的公文卻不一樣。國稅局要王先生補稅100萬,再加罰一倍100萬,共200萬。而李先生收到的公文則是:「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並繳稅100萬」,最後李先生只繳了100萬。
以上兩種贈與方式看起來沒什麼兩樣,都是一樣的房價、一樣的時價(公告現值),一個要罰,另一個卻不用罰,而且兩位稅負成本竟然相差一倍。為什麼?這跟「以贈與論」有關。
像李先生買了房子,卻把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的這種行為,法律上規定屬於贈與,而民間習慣通常不這麼認定,這種情形就會被國稅局「以贈與論」,即視同贈與。
但因為這跟民間習慣有關,所以政府特別訂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的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天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再依規定處罰,也就是不會像王先生把房子送給兒子,未申報即有罰款。所以,操作成視同贈與的案件,基本上就已經有免罰的好處了,這就是一種最簡單的節稅的布局。
「視同贈與」還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形:
1. 親戚不計較,算了吧──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對方或替對方承擔債務。例如:債務人經商失敗,同意不用還債、幫小孩還房貸、信用卡卡費。
2. 喜歡嗎?爸爸買給你──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例如:幫小孩買車、基金、保險、股票或買房;也就是父親買房子,卻登記子女的名字。特別提醒,不動產簽約人必須是父母;如果不動產簽約及登記皆用小孩名字,卻由父母給付價金,則會變成是一般贈與現金的情況。
3. 幫忙你,便宜你──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例如:股票賣價低於80%、不動產公告現值1,000萬,但只賣200萬。
4. 人小房大──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5. 親兄弟明算帳──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雖然用買賣的方式移轉財產,但是國稅局通常不太相信,通常要有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才行。
以上若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而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可以不當作是贈與。
本文摘自《節稅的布局》,任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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