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已經熬到了可以退休的年齡,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很不幸地,他在去年過世,那麼黃先生的家屬,將會面臨哪些稅務問題呢?高雄國稅局指出,像這類的案例,家屬要留意遺產稅 、綜所稅二方面的規定,特別在今年報稅時,要以正確的方式申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退休及過世發生在同一個年度中,依據過世的時間點不同,可能的情境會有三種:第一種最單純的情形,在於已領取退休金 後過世;第二種,則是已申請退休,但尚未核發退休金;最後則是已尚未申請退休的情形。
假設黃先生已經辦理完退休、領到退休金了,官員指出,這類的案件相對單純,在遺產稅方面,那麼這筆退休金就會是現金的形式,沒有爭議;在綜所稅方面,家屬也是如實申報依原雇主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法申報綜所稅即可。
第二種情況是已申請退休,但尚未核發退休金的情形,官員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筆退休金屬於遺產當中的「債權」,雖然沒有實際拿到,但還是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要申報遺產稅;不過在綜所稅方面,既然已經申報過遺產稅,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時,便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官員表示,除了上述已申請退休的情況,假設黃先生原本尚未計畫退休,卻臨時遭遇意外過世,在此種情境中,根據稅法規定,包括退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各種形式,雇主對於因死亡而退職的員工的給付,不屬於遺產,不用申報遺產稅。
不過最後這種情況中,官員表示,對於繼承人而言,這些給付就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當中,針對退職所得的計算方式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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