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年2月已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草案。婦女新知基金會8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應讓各職業別退休金 的離婚 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一致,同時將「生活陷於困難」的贍養費 要件刪除,改以「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為要件,讓因婚育、家務照顧而離職的一方能獲得實質彌補,不至於在離婚後陷入貧窮。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洪惠芬表示,依照衛福部2019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全台灣有38.15%的婦女曾因結婚、生育(懷孕)或其他原因離職,但這些因婚育離開勞動市場的婦女一旦離婚,就有非常高的可能性面臨職場復職困難、經濟安全問題。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秘書長林香如說,協會服務個案時發現,當婦女進入婚姻、生子,若被迫離開勞動市場就會減損工作能力,機會成本在婚姻裡減損,因此家庭中承受更多家務勞動的一方若離婚,應有足夠的權益保障。
但現行民法有關贍養費的規定門檻過高,導致離婚者看得到、拿不到。婦女新知說明,若法院認定贍養請求人有工作能力,高機率會駁回請求,而不考慮請求人是否因離開職場太久,或為了照顧小孩而事實上難以找到工作,有陷入貧窮的風險。即便被法院認定無法工作,也有可能因戶頭有少量存款而被駁回。
立委范雲說,民法1057條贍養費規定因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但根據研究,從2009至2018年這10年間,只有21人成功聲請,多數駁回理由都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高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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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強調,2022年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已建議贍養費不該以「生活陷於困難」作為條件,而是應該正視一方在家庭中付出,導致的就業能力減損,這才是真正對離婚後經濟弱勢女性的支持。
范雲舉例,曾有女性婚內遭家暴、被提起離婚訴訟,年事已高又患有慢性病,月薪僅基本工資,但法官認定未生活陷於困難,判當事人贍養費請求失敗。也曾醫師執照的當事人,因婚後照顧孩子,長年沒有職業、沒時間補修學分,離婚後只能選擇到工廠擔任作業員,最後仍因「生活未陷困難」無法聲請贍養費。這些都是典型女性因婚姻而「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這才是贍養費應該考量的要件。
此外,婦女新知董事、律師陳令宜指出,軍公教退撫金2017年陸續增訂納入離婚分配年金的相關條文,但勞工退休金卻遲遲未修法納入,導致只有「離婚一方沒有工作,他方的職業身分有將前述職業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離婚雙方均為公教軍、政務人員」這兩種情形才能相互分配退休金,若公教軍人員的離婚配偶是勞工身份,就無從請求相互分配退休金,離婚配偶雙方都不是公教軍及政務人員,一樣無從請求。
因此婦女新知主張應修正民法第1030-1、1041條,明列職業年金的期待權或請求權均可納入離婚剩餘財產的請求分配範圍,一體適用於所有類別年金,才能讓在婚姻家庭中付出無償勞動的媽媽們,權利不因自己或配偶的職業身分有所差異。
另針對院版草案將第1052條有關裁判離婚事由「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的規定,修正為「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婦女新知認為,將刑度上修而提升裁判離婚要件的困難度,可能有緩刑宣告撤銷是否影響離婚事由等實務上應用問題,且修正缺乏司法統計支持,更與憲法法庭112憲判4意旨衝突,應維持現行規定的刑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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