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夫妻離婚 之後,如果沒有取得孩子監護權 ,還要付扶養費 嗎?或者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比較有錢,另一方可以依此主張不付扶養費嗎?看看黃靖芸律師的分析。
不是離婚就沒責任,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依然需扶養子女
有位單親 媽媽在網路上發文後悔自己與前夫生下了四個孩子,表示自己為了小孩犧牲了一切,所有事情都得遷就孩子,從工作到休息時間都徹底改變,為了孩子得辭掉原本的工作改成在家工作才能一邊帶孩子。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自己的休息時間就完全消失了,加上前夫並未給予贍養費 ,因此導致自己生活為了孩子們過得非常辛苦,然而這樣的說法卻遭網友反駁,認為孩子並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前夫毫無責任,才會讓這位單親媽媽過得如此辛苦。
通常我們在提到離婚時,有孩子的夫妻勢必就會討論到監護權的歸屬,有些人會希望能自己單獨照顧孩子,有些則會考量現實情況而選擇讓對方照顧或是選擇由雙方來共同共同以減輕自己過大的負擔。
而其中有個重點需要注意,假如夫妻雙方選擇由其中一方來單獨監護子女,是不是就表示沒有監護權的那方就完全不用對孩子再負任何責任了呢?
實際上並非如此,監護權是針對孩子生活的各項事務決定以及法律上權利行使的主導權,並非表示沒有取得監護權就可以完全跟孩子脫離關係,不需要再對孩子負責。
只要是孩子的父母,無論雙方是處於婚姻關係存續的狀態又或是選擇離婚,雙方唯一不變的就是對孩子的扶養責任!
民法第1116-2條有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是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產生變化的,並不是離婚了就能夠完全不需要扶養孩子,只要是孩子的父母,就有扶養孩子的責任。
也不是以財產多寡來決定由誰單一進行扶養,最多就是可以依經濟能力比例分配,但仍需要扶養自己的小孩!
因此,以一開始提到的單親媽媽為例,儘管當時雙方協議前夫不需要給予贍養費,但這並不表示前夫也不需要再給付孩子的扶養費用,這個責任是不會因為雙方的離婚而消失。
假如前夫一直以來都不願意給予孩子的扶養費用,這位單親媽媽其實就能夠透過法律程序去向前夫請求他應該要給付的子女扶養費並且要求返還以往代墊的扶養費用。
如此一來,不只能讓父母都能盡到對孩子的扶養責任,同時也能讓孩子有更為良好的經濟環境可以生活,單親媽媽也就不用再因為經濟問題而過度操勞!
本文轉載自《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粉絲專頁,原文為:有位單親媽媽在網路上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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