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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離婚官司》對方不付扶養費?不讓看小孩?律師提解方教戰!

大S、汪小菲離婚鬧得沸沸揚揚,近期又因汪小菲來台為家人慶生,並讓家人的正面被曝光,引發大S不滿。 圖/本報資料照片
大S、汪小菲離婚鬧得沸沸揚揚,近期又因汪小菲來台為家人慶生,並讓家人的正面被曝光,引發大S不滿。 圖/本報資料照片

大S 、汪小菲離婚 鬧得沸沸揚揚,大S控訴汪小菲未依協議支付生活費,官司尚未完結仍在上訴中;近期又因汪小菲來台為家人慶生,並讓家人的正面被曝光,引發大S不滿。離婚後的糾紛,不只明星、一般人也同樣會面對的困境,例如:另一方不付扶養費 、甚至直接脫產、或不讓探望小孩等,類似複雜情況,本篇律師 將一一提出實際教戰解方,幫助大家從法律爭取自己權益。

扶養費誰付?父母都有扶養義務

律師王耀緯表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存在,離婚後即便一方沒有子女之親權,仍要負擔扶養義務,也就是常聽到的「扶養費」。而若離婚時已約定好子女的扶養費用,事後沒有給付扶養費,則可請求他方履行扶養費約定,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之訴訟。

扶養費的金額會視當時離婚時有無約定扶養費如何負擔,如果有約定則可請求依照約定金額履行,若未約定則由法院決定扶養費用之數額,取得判決之執行名義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例如大S的案例,王耀緯表示,雙方有約定好給付扶養費的分擔方式,較特別的是,兩人是在法院做成調解筆錄,如果一方不付扶養費,就可直接拿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除了調解筆錄,還可用「公證」方式約定扶養費用的分擔,於公證要特別寫明附加強制執行的約款,也可達到同樣的效果。

扶養費、贍養費大不同 類「分手費」非人人有

王耀緯指出,「贍養費」只有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可向他方請求,也可以在離婚時雙方直接約定好要付多少贍養費,但他強調,法律上所說之贍養費只有在「判決離婚」的時候,無過失的一方因離婚後可能陷於生活困難,可請求對方付相當之贍養費,「性質上較像是扶養義務的延長,但也僅限於判決離婚」情形下才有這費用。

他解釋,贍養費的意義在於,例如過去妻子結婚後沒有工作,成為家庭主婦,也可能因車禍或是身障沒有工作能力等情況,婚姻存續期間因全由另一半負責工作,後來因丈夫出軌,被法院判決有離婚事由「因為夫妻之間是互負擔扶養義務,在婚姻情況下必須扶養另一半」,離婚後女方頓失扶養的支援,因此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贍養費,由法院酌定一筆費用,「但不會是永久給付,通常是一筆錢,讓一方不會在離婚後頓失生活支援。

若是「協議離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可約定一個費用說好離婚要付多少錢,只要雙方講好就可以,大部分媒體會寫這個是「贍養費」,但性質上應該比要像是「分手費」

另一半脫產不付錢?律師實際拆解3情況

以大S案例來說,若另一半藉由脫產不付扶養或贍養費時,該如何應對?王耀緯指出,脫產情況分階段處理。是已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再脫產?還是尚未執行名義前就脫產?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解法。

第一種情況:

例如大S有調解筆錄可做強制執行,有執行名義情況下,聲請強制執行就可查封或扣押對方的財產,被查封或扣押以後,對方的財產就動不了,就可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獲償。

第二種情況:

倘若沒在法院做成調解離婚,而是必須要打官司,透過訴訟請求對方付扶養費,這時是可聲請做「暫時處分」,也就是在請求扶養費的訴訟裡,讓法院禁止對方處分掉特定財產,以避免在訴訟過程中對方把財產移轉掉。

第三種情況:

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但去執行時卻發現,對方已經脫產了,這時候就可以去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的訴訟,例如對方已把財產先處分給第三人,就可撤銷這個處分行為,讓財產恢復到對方的名下,再向對方進行強制執行。

見小孩被阻擋? 3招法律行動保障權益

除了以上情形,現實中還有許多人會碰到不讓看小孩的狀況,例如王力宏和李靚蕾之前也曾因孩子探視問題,鬧上媒體版面。

假設離婚後不讓另一半見小孩,法律上如何爭取應對?王耀緯表示,假設婚後一方沒有親權,僅是獲得探視權的一方,但對方都不配合探視,不配合會面交往、看小孩,那麼就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會面交往」的方案,讓法院做主,一開始會用調解方式,看看雙方能否對會面交往有共識,如果沒有共識,就是法院酌定一個方案,比方說一個禮拜或一個月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可以跟小孩碰面、多少小時,法院會鉅細彌遺的擬定出方案。

王耀緯說,如果對方仍然不配合法院的裁定履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可以聲請「勸告」,由法院請他來開庭並釐清不履行之原因?開庭時勸喻對方配合履行法院會面交往方案,如果還是不履行在法院就會有留下紀錄存在,筆錄可以在日後聲請改定親權時拿來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種方案,如果勸導還是不配合,就可聲請「強制執行」。但實務上還是會先溝請對方配合會面交往,一開始都會柔性勸導,畢竟交付小孩還是要尊重小孩意願,也會避免傷害小孩,先給機會溝通;如果還是不配合,可以處罰三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怠金」,依法甚至可以處以「管收」在看守所,也可直接強制把小孩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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