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鬧得沸沸揚揚的桃色新聞,岳姓原配控告登山女神曾格爾「侵害配偶權 」,曾格爾與富商相約三二行館泡溫泉,但沒有發生性行為,曾格爾否認有侵害配偶權行為,堅持為自己捍衛名聲。到底侵害配偶權該如何認定?一定要發生性行為才算嗎?律師王耀緯表示,侵害配偶權並非僅以性行為認定,已婚男、妙齡女相約泡溫泉,就可能侵害配偶權,原配有向第三者求償的權利。
性行為非唯一判斷 曖昧訊息恐侵害配偶權
王耀緯透露,配偶權在法律上沒有很明確界定,「夫妻之間應該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間負有誠實義務,配偶之一方有不誠實的行為,而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時,就會被認為是侵害配偶權。」
從實務見解推導,婚姻關係中夫妻有忠誠義務,共同促進彼此婚姻圓滿,配偶如果有破壞婚姻美滿,便會構成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通常看已婚雙方,有無逾越的社交情形,已超出交友界線,到了社會難以忍受的程度、情節重大可請求損害賠償。
以這則新聞案例來說,已婚男與女子泡溫泉,就算沒有發生性行為,但曖昧訊息、孤男寡女一起泡溫泉,已經逾越一般人認知,為一般社會無法忍受的程度,非正常社交行為有破壞婚姻圓滿情形。
至於最有爭議的重點「昨晚沒防護,記得吃藥」,曾格爾強調是吃胃藥,這樣的解釋在法庭上法官會怎麼判斷呢?王耀緯說,吃胃藥要看解釋的意思、說法是否合理,除了那句話還會參酌其他事證,法官會參酌證詞和對話內容,去判斷實際對話是什麼意思。從社會通念理解,從前後文脈絡,相約泡溫泉到吃藥,一般人可能會認為是避孕藥之類,但最後的解讀要由法官來認定、判決。
出軌人夫求和 合法控告、仙人跳怎麼分
新聞事件中,曾格爾也指控岳姓原配與富商串通,對她「仙人跳」,這個新聞事件中,是否構成仙人跳要素呢?王耀緯解釋,仙人跳多半是勒索、敲詐、恐嚇取財、詐欺等,被迫交付財物;但新聞中是原配控告曾格爾約泡溫泉的行為侵害配偶權,親自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不應該被歸類在仙人跳的範疇。
原配的對話蒐證,是否與富商串通,曾格爾也提出質疑。王耀緯說,配偶有不貞蒐證權,不代表不會觸犯刑事法律,建議原配配偶在蒐證時,可以從出軌方下手,請出軌方主動提供手機等對話紀錄,避開非法蒐證的疑慮。
王耀緯透露,在侵害配偶權的案例中,許多出軌方最終想尋求配偶的原諒、維持婚姻,因此主動配合配偶提供證據,包括寫悔過書、提出手機事證給配偶等。曾格爾事件中,也可看出這樣的走向。
侵害配偶權現階段沒有刑事上的處罰,原配有兩個權利可主張,包括侵害配偶權、離婚 。元配可主張第三者賠償一定金額(曾格爾案求償200萬)。最後,若原配想要控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訴訟時間通常打1年到1年4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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