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到生命最後階段,人人都想要「善終 」,但實際上許多病人在臨終前都過著沒有尊嚴的生活,因此,到底要如何才能達到理想的善終,成為大家最關心的議題。本篇針對目前台灣與善終相關的法案,包括《病人自主權益法》(病主法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及正在討論、尚未三讀通過的《尊嚴善終法》,帶大家了解自己選擇善終的權益。
走入「人生畢業典禮」 善終三法一次懂
到底與善終相關的各法案,當中有何差異?很多民眾以為《病主法》等於安樂死 ,病人自主研究中心企劃組組長游雅茜舉例,若把生命的尾聲當成是人生畢業典禮,《病主法》的啟動在於當簽署人簽立《預立醫療決定》符合如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等五項臨床條件時,將可選擇接受、拒絕或撤除生命治療,好比是修滿學分、如期畢業。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則是需符合末期病人資格,關於末期的認定包括不可治癒、不可避免其死亡、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認定後即可生效,醫師可依病人或家屬意願書,拒絕心肺復甦術(CPR)、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等,只要不符合末期病人的條件外,皆會採取醫療措施,亦可視為延畢。
《尊嚴善終法》則是藉由積極地注射藥物使患者早日結束病魔折騰的痛苦,包括兩種行為如「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以「具有無法治癒之疾病及無法忍受之痛苦」為實施對象,協助患者提早修滿學分、提早畢業。值得留意的是,目前《尊嚴善終法》尚未三讀通過,草案曾兩度送至立法院一讀,皆遭到否決,是否立案成功仍待討論。
游雅茜補充,《病主法》主張的是消極地取消無效醫療來延長患者壽命,《尊嚴善終法》則是採取積極的加速患者縮短壽命,使病人尋求善終擁有更大的自主權。
安寧條例與病主法 簽署方式大不同
病人自主研究中心行銷企劃組組長邱宇晨分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主法》不僅在認定範圍上有所不同,在簽署過程也不一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單獨簽署完成,但《病主法》需至少需一位家人(二等親)陪同,並應經由醫療人員(醫師、護理師、社工師)諮商,並非自己想簽就可以。
因此,在過去前往許多弱勢團體推廣《病主法》時,發現像失智患者、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族群宣導時,便會發現簽署的難度相當高,像是無法表達意願或經濟不允許簽署等,都是推廣過程大不易的挑戰。
邱宇晨強調,無論民眾是簽署哪一種法,在尋求善終的這條路上都要靠努力,絕非憑運氣!畢竟每個人無法決定死亡日期及死亡方式,唯一能做的是,事先規畫善終的所有醫療權益,那麼,當往生的那一刻來臨時,面對善終也就無所畏懼了!
《病主法》、《安寧條例》與《尊嚴善終法》差異比較
醫療法規 | 內涵 | 以「人生畢業典禮」為例 |
---|---|---|
《病人自主權益法》 | 啟動在於當簽署人簽立《預立醫療決定》符合如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等五項臨床條件時,將可選擇接受、拒絕或撤除生命治療。 | 修滿學分、如期畢業。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需符合末期病人資格,關於末期的認定包括不可治癒、不可避免其死亡、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認定後即可生效,醫師可依病人或家屬意願書,拒絕心肺復甦術(CPR)、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等,只要不符合末期病人的條件外,皆會採取醫療措施。 | 延長畢業年限。 |
《尊嚴善終法》 草案(未三讀通過) | 藉由積極地注射藥物使患者早日結束病魔折騰的痛苦,包括兩種行為如「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以「具有無法治癒之疾病及無法忍受之痛苦」為實施對象。 | 提早修滿學分、提早畢業。 |
資料來源/採訪整理,製表/江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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