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與吳太太結婚數十年,吳先生婚前即有投資股票及不動產,小有積蓄;婚後經營事業有聲有色,每年都有高額的股票紅利、房屋租金及營業收入。吳太太婚後在家照顧小孩、整理家務,並未外出工作。兩人婚後生活不睦,二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吳先生索性搬出住家,在外生活。某天吳先生卻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原來吳太太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分配吳先生的財產。吳先生甚感詫異,自己婚後辛苦工作賺來的財產,為什麼要分配給吳太太呢?自己的股票、房產都要分一半給吳太太嗎?法院會如何分配呢?
魏妁瑩律師怎麼說: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王姓歌手婚姻案件,引發社會大眾關注王姓歌手的妻子,是否可因為離婚獲得高額的財產?是不是可以分得王姓歌手財產的一半嗎?
【不是只有離婚才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呢?要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就要先介紹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夫妻財產制有以下三種:
一、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註1。
二、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註2。
三、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註3。
前述第二種共同財產制及第三種分別財產制都要特別約定。但事實上,大多數夫妻都不會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此時就回歸適用法定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時候,雙方就要清算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註4,也就是說,婚後財產增加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增加比較多的一方,給付差額的一半,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舉例來說,夫婚後財產2億元,負債1億元,妻婚後財產1,000萬元,沒有負債,此時夫的剩餘財產是1億元,妻的剩餘財產是 1,000萬元,差額9,000萬元,夫應該分配4,500萬元給妻。
很多人以為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不只離婚,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時,存活的一方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餘額才做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之。另外,如果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其中一方也可以在不請求離婚的前提下,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註5。
【剩餘財產如何計算】
一、首先,要先確認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點,作為計算婚後財產的基礎時點。如果是外幣,就以當日匯率計算;如果是股票,就以當日收盤價計算。如果是不動產,除非雙方當事人對於價值不爭執,否則通常需要進行鑑價程序:
█ 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基準日*註6。
█ 如果不是基於離婚而使夫妻財產制消滅,而是夫妻之一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則於法院裁定確定時為基準日。
二、接著,列出雙方現存的財產。要注意的是,所謂婚後財產,並不是以婚後財產的總價值扣除婚前財產的總價值,而是要確認婚後增加了哪些財產;如果沒有辦法明確證明是婚前就有的財產,都會被認定是婚後的財產。
舉例來說,婚前有存款100萬元,婚後存款為1,000萬元,除非婚前的100萬元是存在特定帳戶,該帳戶都沒有領款紀錄,否則在法律上會被認為,婚前的100萬元已經花掉了,婚後財產就是現存的1,000萬元,而不是900萬元。其他財產,例如股票、不動產等,也都是相同的道理,例如:婚前有A房屋一棟,婚姻存續中賣掉;之後又買了 B 房屋,除非能夠證明是用賣A房屋的款項購入B房屋,否則B房屋就是婚後財產,不能再主張扣除A房屋的價值。
三、除了財產以外,如果於基準日尚有負債,即可主張予以扣除。
四、其他財產計算:
█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註7。例如婚前持有的房屋,婚後收租,該筆款項亦屬於婚後財產;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姻期間配股配息,亦均屬於婚後財產。
█ 如果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的負債,例如婚前購入的房屋,婚後持續繳納貸款,則所繳出去的貸款金額,就要回歸加入婚後財產的金額中*註8。
█ 反之,如果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的負債,例如將婚前持有的股票出售,並將出售價金用以作為婚後購入房屋的頭期款,則可將繳納的款項,加入婚後負債之金額中*註9。
█ 另外,如果夫或妻為了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就要將該處分的財產追加計入婚後財產金額中;該財產價值,以處分時的價值為準*註10。
五、上開財產的計算,圖示如下:
【依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計算之金額,法院還是可以再予以調整】
一、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註11。但如何認定對婚姻生活有無貢獻?又如何認定是否有失公平呢?這些也是法院自由心證認定之。法院不單單只是考量夫妻對婚姻關係中經濟上之給予,也考量情感上之付出。而所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係指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此際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就會予以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
二、如夫妻之一對於婚姻不忠,是否可以做為減少分配額的理由?此部分法院見解不一。也有法院認為,除非能證明另一方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或對家庭無貢獻之情事,否則即便對婚姻不忠,造成婚姻破裂,也不能否認其對於婚姻存續中財產增加的貢獻。
【剩餘財產分配是分配金錢,不是將財產一分為二】
夫或妻訴請法院分配剩餘財產,法院按前述方式計算以後,會判決一方應支付另一方多少款項,並不是將財產一分為二。
有關本件案例,如果吳先生吳太太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即應適用分別財產制,吳太太提出了離婚訴訟,並請求分配吳先生的財產,法院就會以吳太太起訴日作為基準日,依前述方式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及應分配金額,並判決吳先生應支付吳太太該筆金額。
魏妁瑩律師提醒,不論是遺產分割或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雙方談不攏,僅能透過訴訟解決,但訴訟耗時甚久,三至五年也可能無法結案。當事人除須耗費時間及金錢應訴外,有時也不得不將一些不欲為外人知的家務事攤在法院,甚至彼此指謫對方的不是之處,案件結案,當事人間也撕破臉了;而且判決還是公開資訊,只要上司法院網站輸入關鍵字,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判決全文。
實務上常見的方式是委任律師進行訴訟,律師可依據雙方提出來的主張及證據,向當事人分析勝敗訴機率,提供和解建議,再由雙方律師進行協商,也就是訴訟與和解同時進行。如能達成和解,終止爭議,讓訴訟落幕,也不會有判決公開的問題,或許不是雙贏,但起碼不會落入雙輸局面。
【註】
1. 民法第1017條第1項。
2. 民法第1031條。而該條所謂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3. 民法第1044條。
4. 民法第1030條之1。
5. 民法第1010條規定:「(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第2項)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6.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
7. 民法第1017條第2項。
8. 民法第1030條之2。
9. 同上。
10. 民法第1030條之3。
11.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
本文轉載自《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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