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離婚3年了,當初因為他外遇,所以決定離婚,10歲的女兒跟我住一起。離婚時說好,先生每月會支付2萬元的子女扶養費 ,到女兒18歲為止,但今年他突然開始不按時支付扶養費,或是直接減半費用,已經提醒很多次但根本沒用。不知道有何方法,能夠爭取我與女兒的權益?
子女扶養費喬不攏 最易撕破臉
名人、藝人離婚時有所聞,對於下一代的扶養費爭議,不只是名人,許多離婚夫妻也經常為錢爭執不休。為什麼扶養費易成為離婚夫妻的爭執點?最常見的是,原先應允付款的一方突然停止支付,或是收取扶養費的這一方,覺得孩子愈來愈大,原先講好的扶養費已不堪支應,因此想調高金額。
其實針對扶養費爭議,若離婚時就能在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清楚,不僅有利彼此權益的保障,也不會加深離婚夫妻彼此的嫌隙。
基本上,扶養費在約定後,若因物價上漲,或小孩發生特殊情況,例如疾病、意外等,導致生活費用增加,扶養費也可以再調整,最基本的方式即是按民法規定,由父母雙方再次針對扶養費進行討論,確定調整金額後,再訴請法院裁判變更。
拖欠扶養費 法院判決避爭議
此外,有的人會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若一次沒準時給付扶養費,包含未到期部分需全額給付」,這樣的寫法也算數,但法院還是會衡量,支付扶養費的一方能否落實。
通常最常見的方式是,強制要求支付扶養費一方先支付後面幾期,而較少見到一次要求對方全額支付到位,這通常是收扶養費的單親 家庭,保護自我權利的方式之一。
因扶養費是維持生計所需的債權,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債務人準時給付。若對方遲未準備,再以聲請強制執行 的方式,直接從財產中扣除,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可以安全穩定。
台灣現在的離婚率居高不下,單親家庭愈來愈多,一旦有扶養子女的責任,建議雙方都能依約履行扶養費的支出,若有一方不願配合,也可參考以上的方法來保障自己和子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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