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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失業勞工領取給付或津貼期間,可申請眷屬加給。
- 重點二:扶養父母、配偶或未滿十八歲子女,每人加給10%。
- 重點三:眷屬加給最高可達20%,須附證明文件辦理。
勞保局 16日在臉書表示,有關就保權益,失業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 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期間,若有受其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眷屬,可以申請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
有關申請資格,勞保局說明,在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眷屬,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身心障礙子女等,每扶養一人,按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最多加給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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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申請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如何辦理,勞保局表示,失業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應於「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內填寫扶養眷屬資料,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之後,由就業服務站鍵入,就業服務站會於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或於推介職業訓練時將符合職訓資格之受訓學員及眷屬資料,併同申請人資料一併傳送至勞保局。
相關證明文件指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受扶養眷屬,另檢附在我國境內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子女應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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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且扶養無工作收入眷屬的失業勞工,都可依規定申請眷屬加給。適用對象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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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扶養一名符合資格的無收入眷屬,按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10%,累計最多可加到20%。也就是說,最多可因扶養兩名眷屬而領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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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辦理失業認定、再認定或申請職訓津貼時,需在申請書中填寫眷屬資料,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身心障礙子女另須附身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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