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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委託到期後2個月內直接成交,仍可能要付仲介報酬。
- 重點二:只要仲介報告訂約機會並促成成交,不必親自談價也可請款。
- 重點三:若故意等到期逃避報酬,法院可能依誠信原則認定仍須付款。
王先生委託仲介 賣房 子,三個月沒賣掉,委託到期。結果過了幾個月,他自己把房子賣掉了,也順利過戶。又過了一陣子,他收到一封存證信函,要他支付服務報酬。
他氣得大吼:「我又沒有賣給仲介找的人,憑什麼要付錢?」
同一時間,仲介小陳也很委屈:「我帶了那麼多次看屋,最後被繞過去,難道白做了?」
這兩個人,都覺得自己才是被欺負的那一個。我是小瓏代書,這個故事我拆開來講,你看完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第一幕:委託三個月,一場空
王先生有一間房子想賣,簽了三個月的委託銷售契約,交給仲介小陳。這三個月,小陳很認真,帶看了好幾組客人,其中一位林小姐看得特別有興趣,小陳也把屋況、價格、屋主的底線都跟她說明過。
可惜三個月到了,價格沒談攏,沒有成交,委託期限屆滿。王先生心想:「契約到期,我跟仲介就沒關係了。」這個想法,很多屋主都有。但這也是後面所有爭議的起點。
第二幕:期滿後,林小姐直接來找屋主
委託到期後大約五十天,林小姐透過別的管道聯絡上王先生,說她還是很喜歡那間房子。兩個人沒有透過任何仲介,自己談價格,一週內就簽了買賣契約。王先生覺得很合理:「這是我跟買方自己談成的,跟仲介沒關係。」
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條款。
內政部的不動產 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十一條有規定:仲介已經提供過客戶資料,而屋主在委託期滿後兩個月內,直接跟該客戶成交,視為仲介已經完成義務,屋主仍然要依約定支付服務報酬。
也就是說,五十天,剛好落在這兩個月之內。
不過也要公平地說,範本另外有一個例外:如果最後是透過其他仲介業者成交,就不適用這一條。所以這個規定的重點,是保護「已經付出努力的仲介」,同時也給屋主一條清楚的界線:兩個月之後,就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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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幕:「他只是帶看,又沒幫我談價」
王先生收到存證信函後,第一個反應是:「小陳只有帶看,價格是我跟林小姐自己談的。」
這句話,是最常見的誤會。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675號(舊判例)講得很清楚:居間分成兩種,一種是「媒介居間」,就是在雙方之間來回說合;另一種是「報告居間」,只要把訂約的機會報告給對方,就算數,不一定要在中間周旋談價。
只要雙方最後是因為這個報告而成立契約,居間人就可以請求報酬。所以「他只是帶看」,並不一定能當成不用付的理由。
反過來,仲介這邊也不是說一句「是我介紹的」就結束。到底有沒有報告訂約機會、有沒有提供資料、有沒有帶看紀錄,這些通訊紀錄、帶看單、提供的資料,才是日後說得清楚的關鍵。
第四幕:那如果,我故意等到期再簽呢?
王先生的朋友聽完,說了一句:「那早知道就晚點簽,等仲介出局,再跟買方簽就好了。」
這個想法很有趣,但也很危險。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2929號(舊判例)針對這種情形有說明:如果委託人是為了逃避報酬,故意拒絕簽訂已經媒介就緒的契約,再自己跟對方簽同樣內容的契約,依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應該支付報酬。
同樣的道理,委託人雖然可以隨時終止居間契約,但如果終止的目的,是要讓居間人拿不到報酬,也不會被法院支持。
這裡的關鍵不是「有沒有簽約」,而是「動機與整體事實」。法院會看的,是整個過程,不是單一動作。
第五幕:那如果簽了約,後來又解約呢?
故事再多轉一個彎。假設林小姐簽約後,貸款沒過,買賣契約最後解除了。
王先生可能又會想:「都沒賣成了,總不用付了吧?」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646號(舊判例)的見解是:居間人在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就可以請求報酬,後來契約因故解除,並不影響已經取得的報酬。
實務上,如果是雙方合意不買賣了,或是一方違約,另一方解除契約,服務報酬通常還是需要處理,特別是違約的那一方。
所以真正的關鍵,是「有沒有簽約」,而不是「有沒有過戶」。
這個故事裡,其實沒有壞人
王先生不是想賴帳,他只是不清楚契約寫了什麼。
小陳也不是想敲竹槓,他是真的付出了時間和心力。
而且仲介收費,本來就有規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經營仲介業務的,要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計收。
另外民法第568條也提到,居間人要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為限,才可以請求報酬。所以能不能收、該收多少,最後都要回到契約與事實,一件一件看。
結尾:3 句話送給屋主,也送給仲介
給屋主:簽委託契約前,把服務報酬和違約處罰那幾條看清楚,有問題當場問,事後爭執比事前確認辛苦太多。
給仲介:帶看、提供資料、聯繫買方的紀錄,全部留下來,說得清楚,才對得起自己的付出。
給所有人:想終止委託或變更條件,盡量用書面,白紙黑字,雙方都有保障。
買賣金額大,一個沒看清楚的條款,就可能變成一場官司。
我是小瓏代書,
大家生活與不動產專業的好朋友。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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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仲介先前已提供該買方資料,且屋主在委託期滿後2個月內直接成交,依內政部契約範本與實務見解,通常仍可能視為仲介已完成義務,屋主應支付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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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文章引用判例指出,居間不一定要一直居中談價,只要有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成交的事實,且最後契約因其介紹而成立,仲介就可能依法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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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只看有沒有在期限內簽約,也會看是否刻意規避報酬。若屋主明知契約已媒介就緒,卻故意拖延到期後再簽,可能因違反誠信原則,仍須支付仲介費。
本文轉載自《金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FB粉絲團》,原文為:委託到期就沒事了?屋主和仲介各說各話,法院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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