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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賣屋換新屋申請退稅 ,要留意別踩地雷,以免資格被收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申請重購退稅雖可減輕賣屋稅負,但若新購房屋在5年內被移轉、出租或改為非自住用途,將視為違規使用,必須全數補繳先前退還的稅金。
依據《所得稅 法》第14條之8與相關申報規定,民眾出售原本的自住房地後,若在兩年內另行購買其他自住用房地,可按重購金額占原出售金額的比例,申請扣抵應繳或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合一稅 。這項優惠分為「先賣後買」與「先買後賣」兩種情況,只要符合條件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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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防堵藉重購名義規避稅負的情形,規定新購自住房地必須在重購後持續作為自住使用達5年,只要在這段期間內出現以下任一情形,都會被認定不符自住條件而遭追稅,包括第一種是轉讓房屋(繼承除外);第二種為戶籍遷出(除非因子女就學、公務派駐國外或死亡等特殊情形);第三種則是將房屋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舉例來說,老馮(化名)在2022年3月以1,000萬元售出A屋並繳納房地合一稅100萬元,當年9月以1,200萬元購入B屋作為新自宅,並申請退還A屋的稅金100萬元。
但老馮一時沒注意到,2024年將B屋贈與兒子,以為非買賣只是贈與,不會違反重購退稅資格,但國稅局查獲後,因老馮持有B屋才兩年,而且已經過戶給兒子,在列管期間內移轉就屬違規,追回原先退還的稅額。
國稅局強調,申請重購退稅的民眾務必注意後續使用規定,否則一旦違反,除了得補繳原退稅金額,也可能衍生罰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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