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群媒體發達,名人外遇 消息躍上版面,已不再是新聞。事實上,外遇事件在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也時常發生,但多數人選擇隱而不談。但是,當發現伴侶有外遇情事,到底該怎麼處理?應該選擇攤牌,還是隱忍?若希望挽回對方,又該怎麼做?本篇專訪專業律師 施雅馨,了解處理伴侶外遇時,應該注意的大小事!
外遇定義是什麼?同性間也可能外遇!
在婚姻中,發現伴侶有外遇跡象,往往讓人開始疑神疑鬼、輾轉難眠,在談外遇之前,應先了解外遇的定義。施雅馨說明,外遇不限於發生性行為,只要配偶任一方與他人有逾越普通朋友之社交行為且超過社會能接受範圍,破壞婚姻生活和諧圓滿,如牽手、擁抱、接吻、時常單獨外出、進出汽車旅館或有情人間親暱對話等,都有機會被認定為外遇。
同時,在同性婚姻上路後,外遇的性別也不再限定於異性的一男一女,同性間的男男、女女,若逾越友誼,也可被視為外遇行為。
法律上沒有外遇一詞,但有「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侵害配偶權」的概念,若發現配偶有外遇情形,可向民事法院就外遇配偶與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發現外遇,還選擇原諒對方?
對於發現另一半外遇,大家都選擇怎麼處理呢?施雅馨透露,不是所有發生外遇的婚姻,都必然選擇離婚,現實生活上也有選擇修復婚姻或維持形式上婚姻。
不離婚不一定都是對婚姻修復抱有期待或代表仍深愛對方,更多是經濟、子女或社會觀感等現實生活的考量,配偶外遇除了會讓自己自尊心受創,想到要改變已習慣生活習慣或依賴感,甚至可能要承受外界對自己的指點點,都是讓部分人會選擇維持婚姻現狀,即使這樣的婚姻生活是痛苦的,也比重新開始更容易。
還有一種也是常見情況,外遇方在配偶眼中是好先生、好太太,在子女眼中是好父母,對家庭努力付出,婚姻關係融洽,當發現配偶外遇時會十分震驚心痛,但同時會不斷回頭想起「過往的美好」,會覺得外遇配偶除了外遇這件事上,並沒有其他要挑剔的。
因此只要外遇配偶結束與第三者關係,就可能回到過往婚姻美好生活;假如外遇配偶道歉求和,就可能會直接心軟決定再次相信,爾後卻又再次遭受背叛。 所以,不是每個人發現配偶有外遇,就一定會提出離婚(家事)或侵害配偶權(民事),或已經除罪化的通姦罪(刑事)。
她分享,侵害配偶權依目前實務的慰撫金介於10萬至50萬元間為多,所以提告外遇配偶或第三者不一定是為了慰撫金。也有配偶提吿侵害配偶權的目的是希望外遇配偶回歸家庭,所以通常只會針對第三者提告,不一定會對配偶提告;或即使提告,在訴訟中也會對外遇配偶撤告,所以不一定會直接提出離婚訴訟。
對方外遇,能用「婚姻協議書」修復婚姻?
從律師專業角度來看,若當事人選擇原諒外遇伴侶,除了提侵害配偶權賠償之外,還可以簽署「婚姻協議書」。婚姻協議書中,可擬定忠誠協議,保障雙方婚姻的條款,包括:家務分工、生活費、損害賠償、婚姻忠誠條款等事項,如:約定若對方再次外遇,另一方可獲得特定賠償金額、財產分配等細項。只要在雙方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以白紙黑紙立定婚姻協議書,就會具有法律效力。
施雅馨也提醒,並非任何事項都可以納入婚姻協議書中,若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子女最佳利益」的情況,會被視為無效。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可參閱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舉例來說,婚姻協議中最常見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包括:外遇方「無條件離婚」、「對離婚訴訟不得上訴」等預立離婚約款;或是,外遇方不能爭取小孩的監護權等。這類約款因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無效。婚姻協議中約定賠償金額之約款,在實務上較無爭議。
施雅馨分享,部分經歷過外遇事件的夫妻,選擇共同修復婚姻關係,其實感情會比外遇前更好。因為雙方過往在婚姻中避而不談的問題、雙方之間的不滿,或以自己的角度思考卻沒有理解對方真正感受的誤會,在外遇事件後都可能全部攤開來討論,進而因了解對方,而決定如何經營未來的婚姻關係。
另外,外遇配偶多數對另一半會有愧疚感,當外遇配偶願意投入心力經營婚姻,建議任一方都不要反覆翻舊帳,而是解決遇到的問題,才能讓雙方在修復婚姻走在正向的軌道上,畢竟新仇舊恨交疊後常常讓事情更失焦或更複雜。
外遇離婚的新思考
在婚姻中被背叛,有部分的人選擇離婚,重回自由。施雅馨說,早期社會容易對離婚女性多持貶抑看法,女性少有就業並無獨立經濟能力,為了避免造成孩子有破碎家庭,都是導致不敢或不願離婚的原因。
隨著現代社會變遷,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傳統家庭結構的崩解,單親家庭的孩子也可以很幸福,對離婚者的看法也相對中性,甚至在年輕世代的想法中「可以提離婚卻委屈不離婚,反而更加丟臉。」,顯示現代人對離婚的觀念,有明顯的改變。
對於被外遇的一方,可以思考的角度是「做什麼選擇,人生會更快樂?」。施雅馨分享,有些當事人發現另一半外遇會選擇快刀斬亂麻,因為想讓孩子知道受委屈時應該處理它、而不是隱忍它,從身教的方式讓孩子了解未來遇到挑戰時,不是只有忍耐一種方式,即使當下受傷難過甚至痛苦,還是有不同的選擇,離開婚姻後可能過得比原先在婚姻裡更快樂、自在。
外遇離婚的常見迷思
許多夫妻在處理外遇離婚的議題上,有幾個常見迷思。施雅馨分享,在談離婚時最常出現的爭議有幾個,當發現對方外遇時,受害方在爭取子女監護權常提出,「對方外遇所以不是好爸媽」、「對方外遇道德敗壞所以不配照顧小孩」、「對方外遇所以不能看小孩」、「對方外遇所以離婚的財產要少拿」等。
施雅馨提醒,回歸法律層面的討論,外遇是雙方婚姻關係是否可以繼續下去的判斷重點,但在財產分配或監護權議題,仍會檢視對方在婚姻中是否有實際善盡家庭責任、照顧子女,而非以外遇一事來推翻外遇方在婚姻中對家庭或子女曾有的付出。
發現另一半外遇,心靈上的痛苦是必然的過程,最終要原諒或是離婚都是個人選擇,但受害的配偶可以透過法律爭取一定保障,也可多利用政府資源為自己提供心理支持,衛福部有推出「15~45歲青壯年心理健康支持方案」,補助3次心理諮商費,民眾能在衛福部查詢合作院所,僅需負擔掛號費等行政規費,需要民眾可以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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