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愛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來自偶像劇的台詞,卻成為許多人在婚姻 中的痛。當發現伴侶出軌時,除了需消化心痛、不甘心的情緒,在理性面上到底該如何處理?目前,刑法已經將通姦除罪化,但配偶碰上外遇 情事可提出「侵害配偶權 」,讓出軌方和第三者負擔民事賠償。本篇邀請到薈盛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楊晴翔,針對「外遇法律」用淺顯易懂的白話文解釋,教你捍衛婚姻權益!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過去談到外遇,許多人會直接聯想到「通姦罪」,但2020年大法官正式宣布「通姦除罪化」,讓通姦行為不再涉及刑事責任。立法院於2021年5月31日正式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並提出通姦罪違憲。
民眾不免好奇,通姦除罪難道代表外遇可合法化?其實不然,外遇方和第三者仍需要負擔民事責任,配偶可提告侵害配偶權,由法官來判決賠償金額。
侵害配偶權是指,行為人違反了與其配偶身分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破壞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像是與第三者發生曖昧、親密行為、性行為等。但提告侵害配偶權,需要提出有效證據,例如訊息對話紀錄、親密照片、出入汽車旅館刷卡紀錄等,才能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獲得有利判決。
楊晴翔表示,觀察當事人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原因,多半是發現配偶違反忠誠,希望對方受到懲罰,可針對出軌方和第三者提出民事訴訟,但目前許多人都是針對第三者提告。部分的人會選擇原諒出軌伴侶,僅針對第三者提出告訴。
編輯推薦》老公外遇離婚 還能分太太財產?2方法不讓負心漢分產! :https://reurl.cc/KdXk2M
侵害配偶權賠償有價目表?
許多人發現被背叛,會氣到牙癢癢並針對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並撂下狠話「一定要讓對方付出全部代價」。但事實上,如果進入民事法庭,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其實有一定的範圍,而不是讓當事人漫天喊價。
楊晴翔分享,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樣態很廣,包括牽手、擁抱、親吻、傳曖昧訊息、進出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在證據充足下,可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也針對不同態樣,由民事法官來做最後判決,實務上針對外遇時間的長短、外遇行為之次數與程度,法官判決有可以預期的「行情」存在。
以最嚴重的項目發生性行為來說,楊晴翔透露,判賠金額大多落在30~70萬元之間,實際金額由各法官來認定。他坦言,侵害配偶權的判賠金額並沒有想像的高,但判決公開會實質造成外遇方和第三者名譽上受損,因此,有聲望地位的人若不想外遇情事被公開,部分會選擇私下和解,透過高額的和解金來避免進入民事訴訟。
買春、嫖妓算侵害配偶權嗎?
花錢買春、沒有感情的性交易,是否可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外遇行為?楊晴翔表示,這個問題時常被問到,社會上也很常發生,但卻很少被討論。常遇到的抗辯是,丈夫指控妻子不願意行房,因此才跑去買春,解決生理需求。
楊晴翔說,侵害配偶權的認定,通常要有明確的特定對象,配偶針對個人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較容易成立,例如,能具體指出外遇對象是同事、友人或固定對象;但如果僅是到風化場所性交易或消費,對象難以認定,侵害配偶權就比較難成立。法官會斟酌個案情事、行為的頻率與程度,去做最後判決。
但性消費或涉足風化場所可以成為離婚的事由,這是無庸置疑的,曾有一案例是,先生趁著太太懷孕時在外發生性交易,太太一氣之下提出離婚,也蒐集到實際證據,包括先生手機定位出現在聲色場所、Line長期有應召站的訊息紀錄等,最後太太成功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
外遇證據如何蒐證?小心誤觸刑法!
一旦察覺伴侶有外遇可能,蒐集證據是很重要的過程,但很多人在蒐證的過程中,因為不懂法律,因此不小心發生違法的蒐證行為,反而被告妨害秘密,吃上刑事官司。
楊晴翔透露,提出侵害配偶權通常需要2~3個以上的直接或間接證據,但合法和非法蒐證的界線,是民眾需要注意的部分。舉例來說,若是以前就知道伴侶的手機密碼,或看伴侶手機時自己跳出訊息,以及伴侶同時登入多個行動裝置,導致訊息被看見,這類情況的蒐證,可能不會成立妨害秘密。
但若是長時間翻閱伴侶手機、在對方未同意下裝手機定位系統、破解密碼竊取對方資料等,這些情形可能就會被對方提出妨害秘密的刑事告訴。造成元配對外遇方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同時,自己反而吃上妨害秘密的刑事官司,得不償失。
外遇方有權提離婚嗎?2025揭曉答案!
許多伴侶在婚姻中被背叛,同時還被提出離婚,當事人往往感到憤恨不平,認為「對方做錯事,有什麼資格提離婚?」,針對這一項爭議,楊晴翔指出,在過去和現在外遇方提出裁判離婚,幾乎都會被駁回,法官不會判決離婚。
但考量實務案例,許多夫妻已經分居多年、甚至另組家庭,婚姻已長久名存實亡,部分聲音提出,民法保障婚姻的條款需要與時並進。因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第四號,有人做民法釋憲,過去根據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不能維持婚姻重大事由、發生期間多長,一律不讓過錯方(有責任方配偶)提出離婚,這項規定可能於2025年出現重大改變。
法務部已預告修正草案,針對裁判離婚其中一項為「放寬第1052條第2項裁判離婚之要件,並增訂分居達一定期間得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簡單來說,針對分居達一定期間的夫妻,可作為裁判離婚的判斷標準之一。
楊晴翔說,未來草案所提出的方向是,夫妻5年內分居達3年,可能准許離婚,就算是外遇過錯方,也有權利提出裁判離婚。這樣的改變,讓台灣民法比較走向西方國家標準,例如,歐美有些國家規定分居1年以上就可以訴請離婚。
當然,此草案需要搭配相關規定的調整,例如:提高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以及有責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需降低等。草案可望於明年2025年4月有進一步明確的修法,未來針對伴侶外遇,將可能有新的觀點,須密切觀察立法院的動向。
【橘世代課程平台】
陪伴您成為有趣而溫暖的大人,過好生命第二階段,量身打造一系列專業課程!
立即了解》請點我
加入橘世代LINE好友,立即掌握橘世代大小事!再即享折扣金50元!
領取折扣》請點我
udn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