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出勤闖紅燈撞倒酒駕騎士,誰的錯?法院這樣判

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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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湯姓男子,駕駛救護車載病患執行救護勤務時,鳴笛疾駛闖紅燈撞上機車騎士,導致騎士傷重送醫不治。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湯男雖已鳴笛及開紅色閃光燈,但仍應顧及路上其他車輛安全,闖紅燈更應留意且減速慢行,審理結束依過失致人於S罪,判決湯男2月有期徒刑。

依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這個看似不起眼的法條,在很多時候都會成為駕駛人構成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之一,原因就在於法律要求所有行駛在道路上的用路人,都應該要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和「兩側車輛」,否則即便沒有任何違規之處,也很可能因此有一定的「過失責任」,因為你本來就應該注意路上其他的車輛。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原文為:救護車鳴笛疾駛闖紅燈 撞S酒駕無照騎士 遭法院判刑:仍應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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