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存廢長期掀熱議,針對16項可勸導免舉發違規項目,交通 部與警政署 近期訂定新的認定原則,最後關注的「違規臨停上下客貨未妨礙人車通行」,檢舉證據要備齊,否則不受理,3資料包括臨停上下客(貨)照片或影像、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照片或影片,以及妨礙他人通行照片或影像等3證據;若審核確認無妨礙人車,亦不舉發。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臨時停車 」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也就是說,停車未滿3分鐘,是現行法規對「臨時停車」的定義,並非規定檢舉影片時間長短。
目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情節輕微,可予以勸導不舉發,其中包括汽車上下客貨違規臨停但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汽車在紅綠燈變換時未能及時停車導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0到6時違停等都屬微罪,可勸導免舉發,民眾也可檢舉。
民眾檢舉風氣日漸興盛,違停檢舉量暴增,反倒加重警方審查業務量,且民怨綿延不斷,存廢長期掀討論,職業駕駛人更屢表達不滿。
根據台灣數位平台預約接送從業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威爾晚間提供新的認定原則,針對違規臨停上下客貨未妨礙人車通行,檢舉明定要提供3證據,包括臨停上下客貨照片或影像、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照片或影片,以及妨礙他人通行照片或影像等3證據;若審核確認無妨礙人車,亦不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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