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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日前媽媽過世了,爸爸突然提到,因為家裡只有她和姊姊,她們2人未來的子女都不會繼續跟著家中的姓氏,所以決定將房子留給叔叔的兒子繼承,讓她十分無言感嘆「不給自己的親生女兒、給姪子,有可能是女兒做的太失敗」。
讓原PO傻眼的是,外婆也支持爸爸的想法,「不希望外孫女變成女兒賊」,媽媽生前則被外婆說服,也同意這個做法,她不禁直呼「老一輩的思想我完全不能理解啊,原來宗姓居然比得過親血緣」。
不過她也向爸爸嗆聲「你先找好律師 寫遺囑,不然你死後,我是絕對會去繼承的啦」,且說沒想到這個世界男女如此不公平,讓她根本不想要結婚生子了。
民法上的繼承順序怎麼規定?可以想給誰繼承就給誰嗎?
(一)民法所規定的繼承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只要是婚生子女、不分男女,都符合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女兒同樣也有繼承權,無論出嫁與否,原則上可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且平均分配。並沒有什麼「出嫁女兒無繼承權」的規定。
不過若是父母堅持遺產只給某個人或只給兒子,可以如何處理?
(二)繼承人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依民法第1223條規,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可以把本條規定想成是,法律特別保障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額度」,只要繼承人有「應繼分」,依法就有「特留分」,只不過是不同的親人可繼承的遺產比例不同而已。
又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若父母堅持不將遺產分給女兒,即便父母有預先立下遺囑,女兒仍可以在繼承開始之後,依法主張「特留分扣減權」來討回部分遺產。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原文為:父提「1理由」房子留給姪子繼承 2親女兒竟什麼都拿不到! 淚訴:以後住院養老不要指望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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