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自而立之年白手起家,如今事業有成,因此累積近1億元的財富,但王太太遺憾早逝,育有大美和小美兩個女兒,都已嫁人且各有2名子女。
不過王先生其實一直對小美非常不放心,小美本身喜歡投機取巧,曾經透過各種管道投資,但都以失敗告終。不僅如此,小美還為了幫助朋友創業,擔任當時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結果朋友創業失敗跑路,小美因此欠下了5000萬元的債務。
王先生非常擔心,之後小美繼承王先生的遺產,也會跟著被銀行追討,王先生當然是一點也不願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一)法定繼承人及其應繼分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可知,因王太太早逝,王先生若是百年後離世,將由2個女兒共同繼承王先生的全部遺留財產。
不過,這也是王先生最為擔心的地方,該怎麼避免小美一繼承財產就必須全部拿去還債呢?
(二)兩種方法可以解決
王先生的遺留財產,依上述規定由2個女兒各繼承二分之一,但因為小美是連帶債務保證人,因此遺產若是分給小美,一經銀行發現小美有財產,就可能會馬上進行強制執行。
以下有2種方式可解決:
1.預立遺囑
王先生可於生前預先立下遺囑,將身後遺產一半交由大美繼承、一半交由小美的2個子女繼承,如此則可避免王先生的身後遺產被銀行拿去抵債。
2.拋棄繼承
如果王先生生前沒有預立遺囑,可以讓2個女兒都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會因為第一代全部都沒人,所以會由下一代,也就是王先生的4個孫子女平均繼承。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上所謂的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會由下一代的孫子女繼承到子女的應繼分,這就是所謂的「代位繼承」。
簡單的說,子女必須是要在父母「死亡之前」就先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才會輪到孫子女繼承,所以若是在父母死後才辦理的拋棄繼承,這時候繼承權不會掉下去給孫子女,而是會由其他同為繼承的人繼承。
依本案來說,小美如果在王先生過世後馬上辦理拋棄繼承,那他的繼承權並不會歸於他的子女,而是會變成大美一個人繼承全部遺產。
本文轉載自《阿暉律師》,原文為:子女之中有人一屁股債 該怎麼避免身後遺產 大部分都被拿去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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