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的吳姓、李姓屋主收回原先出租給全家便利商店的房屋,改租給統一超商7-11,全家主張有優先承租權,提告請求吳、李應賠償1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李收回房屋並非自用,且全家依約有第一優先承租權,可在期滿後一年繼續承租,但吳、李卻決定出租給統一超商時,未將統一承租條件通知全家,侵害全家的優先承租權。
法院指出,經調查計算,全家一年損失利益為356萬餘元,扣除免再支出的租金180萬元,仍有176萬餘元的損失,而全家請求吳、李應賠償100萬元為有理由,判決應全額賠償。
所謂的優先承租權,性質上與優先購買權相同,具有債權的效力,如若出租人已將其房屋另行出租給他人,原承租人之優先承租權則會陷於「給付不能」的狀態,承租人自然可以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不過這部分仍需要視「個案具體情況」以及「契約如何約定」才能夠準確判斷。
本文轉載自《阿暉律師》,原文為:收回房屋改租給他人 房東只因做錯1件事 法院判賠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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