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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屏東有位劉先生,罹癌過世後留下超過300萬元存款給父親,劉先生的妻子、金小姐認為,這筆婚後所得應由她繼承,因此向法院提告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劉先生的父親拿出兒子生前親筆簽名的「財產託付同意書」,最後法院判定這筆錢確實歸劉父所有。究竟何謂「財產託付同意書」?為什麼讓配偶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律師表示,簽署契約只要雙方同意,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即有法律效力。
為什麼身為配偶卻無法分先生遺產 ?
關於此案判決內容,律師王耀緯表示,劉先生跟太太結婚後沒有小孩,劉先生癌症過世後,太太主張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身為配偶的太太,實際上有兩種權利可主張,包括:第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第二、請求繼承遺產。
不過,劉先生過世後名下並無任何遺產,太太才發現,原來先生生前寫了一份「財產託付同意書」,把財產全數託付給爸爸,請爸爸協助支應醫藥費用、看護費、喪葬費等,剩餘也都留給爸爸。因為劉先生財產已移轉、逝世後名下並無任何遺產,上述第二點配偶可主張的請求繼承遺產權利,就會變成「配偶就無法主張要分配遺產,因為已經不是遺產」。
另一方面,第一點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太太可以爭取嗎?王耀緯解釋,根據民法1030條之3,若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例如死亡)前五年內,對方若刻意移轉財產、減少另一方可請求分配的財產數額時,那移轉金額是可追加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不過,法院認為,劉先生生前已把財產過戶給父親,並無刻意將財產移轉、減少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是單純托付給爸爸,剩餘才贈與,因此贈與的金額無法追加,換言之,先生沒有剩下婚後財產,太太就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律師:法律其實沒有「財產託付同意書」
王耀緯表示,法律上並沒有所謂「財產託付同意書」的內容,常見的契約包含買賣、租賃、贈與、借貸、委任等,但沒有一個契約叫財產託付同意書。這種契約又可稱作「無名契約」,只要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大家都同意、沒有被強迫下同意簽署,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法律上會承認無名契約的效力。
王耀緯說,假如無名契約混合多種契約內容,假設混合委任、贈與等,那會個別依照贈與跟委任的規定發生效力,依照上述案例,即是一種「委任+贈與」的雙重性質。
王耀緯表示,事實上,若你在過世後,不想把財產留給子女或是太太,只要採用「生前贈與」就可以,等於生前處分掉財產,那它就不是遺產,繼承人當然也就沒有權利對這份財產主張要繼承。
此外,在過世前財產就移轉出去,配偶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就不會是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標的,但如果是在死亡前五年,刻意要減少對方的數額才移轉,民法1030條之3有規定是可以追加計算進來,不過被減少的一方必須要負責舉證,證明有刻意減少的情事,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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