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今日(6月27日)上午前黑澀會美眉大牙(周宜霈)在臉書公開自己曾在2012年凌晨遭到陳姓男老闆的性騷過程...陳姓男子甚至脫口「沒辦法,妳范范姐就很不愛這種事啊!」(2023.06.27)
台灣興起「Me Too」運動,許多受害者站出來譴責性侵和性騷的加害者,浪潮擴及政壇和演藝圈,令眾人譁然;反觀身處婚姻關係中是否就能任意騷擾伴侶呢?或是不定時的「合法強暴」呢?對此律師 表示,夫妻 之間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性行為,但另方仍堅持「硬上」恐造成犯罪。
婚姻中存在性騷擾 嗎? 律師這樣說
不是成為夫妻就能為所欲為!律師林富貴說明,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規定,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夫妻之間的性騷擾當然也會成立,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罪,也就是需正式提告、檢警才能介入偵辦。
例如,妻子明白向丈夫表示「不願被碰觸」,夫如果硬要撫摸、親吻或是強迫性行為,被妻提出告訴,也會成立性騷罪。
夫妻間沒有「合法強暴」! 硬上會觸法
過往陳舊的觀念認為夫妻存有「性義務」,老公可以要求老婆履行義務「行房」,假使老婆不從就以強迫的手段威逼,有時候伴隨言語恐嚇、甚至暴力相向,迫害老婆與其發生性行為,許多妻子會考量家醜不可外揚、從而選擇隱忍,這類事情在現實中層出不窮,其實老婆只要「硬起來」,老公可能就會被法辦!
林富貴說明,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於配偶犯刑法第221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對於配偶強制性交者只要配偶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會偵查辦理,如果證據確鑿仍然可以提起公訴,因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只規定對於男女,並無除外保款,所以夫對於妻或是妻對於夫為強制性交者,只要配偶提出告訴就會成立強制性交罪。
任何人都有性自主權,沒有除外條款,夫妻固然有履行同居義務,若一方不履行例如夫需索過度,妻不願配合,夫僅能提起離婚 訴訟,不可以硬來,否則會成立強制性交罪。
受不了長期性暴力! 離婚前得注意這件事
他建議,倘若不幸長時間遭受到配偶性暴力、言語、精神,甚至行為暴力,除了分居之外,可以先申請保護令,禁止配偶繼續施暴,因為訴請離婚,除非配偶同意,須要符合民法1052條離婚的要件,而且要負舉證責任否則訴訟程序冗長,又不一定離得成,最好先申請保護令,維護自身安全再做考量。
他也建議,若遭施暴須檢具驗傷單,可以向法院提出傷害告訴;若被迫發生性行為,也可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若已取得保護令、刑事傷害、強制性交罪的判決後,但是配偶再犯,這時顯見離婚難已是難以避免的後果,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結婚容易相處難,除非雙方同意離婚,否則婚後有財產及未成年子女等問題,雙方經常在法庭間為面子爭執的寸步不讓,他也說,與其隱忍縱放加害人為所欲為,不如勇敢悍衛自己的權益,申請保護令、提出傷害等告訴,讓加害人知道痛。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
│更多精選推薦↓↓↓
udn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