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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性騷擾了嗎?遇到性騷擾怎麼辦?4大性騷擾行為 不可不知!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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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進黨黨工傳出被合作廠商導演性騷擾 ,並告知時任民進黨部門婦女部主任許嘉恬,卻未被處理。放眼現實生活,不少女性坦言有被性騷擾的不舒服經驗,但是又怕被別人認為「大驚小怪」而隱忍、不說。到底性騷擾該如何定義?在日常生活、職場生涯中遇到性騷擾該如何處理應對?又該向什麼機關單位申訴?本文將一次告訴你,請記得不要自責或是感到羞愧,可以保存證據並向相關單位申訴,為自己發聲。

我被性騷擾了嗎?4種最常見性騷擾情形

性騷擾簡單來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帶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玩笑,只要讓你感到不適且違反個人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統計發現,性騷擾被害人有96%是女性,但也有4%為男性,顯示性騷擾是不分性別的;且年齡為30歲以下者超過6成。而分析最常發生性騷行為排名如下:

1.肢體騷擾,約佔51%

2.言語騷擾,約佔14%

3.傳送色情圖片或偷窺偷拍,約佔34%

4.跟蹤及不當追求,約佔6%

遇到性騷擾的當下,可能太過慌亂,也不確定自己是否遇到騷擾,宜蘭縣政府羅東分局曾分析這四種常見的性騷擾內容,大概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 言語騷擾包含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的言詞

開黃腔、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如「波霸」、「洗衣板」;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等稱謂;探詢他人之隱私、性傾向、性生活等;談論自己的性隱私、性生活等;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將一般談話內容「情色化」。

2. 肢體騷擾包含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

在擁擠的公車或捷運上,故意摩擦下體;趁人不備時,襲胸或摸臀;故意碰觸、撫摸對方身體;色瞇瞇盯著對方身體、偷窺、偷拍、獻寶(暴露狂)、展示色情圖片、利用職權或機會,脅迫對方提供性服務,如:神棍以改運為名,脅迫信徒發生性行為。因對方拒絕提供性服務,阻撓或剝削對方取得應有權益,如:房東追求房客不成,無故中止租賃契約。

3. 利用各種媒體,散播他人與「性」有關之私密資訊

散發黑函,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於網路討論版,討論他人之性偏好;利用手機,散發有關他人之性生活之訊息;於廁所、黑板、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4.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過度追求或暴力分手

過份追求或不當追求,如,死纏爛打、跟蹤糾纏、持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追求。

我被性騷擾了,要怎麼辦?

1.如果遇到性騷擾,可以尋求不同的方式處理,如: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民事求償,或是申請調解。

2.如果第一時間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可先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或是警察報案專線110。

3.向相關單位申訴:

.職場性騷擾:向「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訴>若無法接受結果,可再向當地縣市勞工局申訴>若無法接受結果,可再向勞動部申訴

.校園性騷擾:向學校申請調查>若無法接受結果,可再向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訴>若無法接受結果,可再向教育部申訴

.其他性騷擾:向加害人所屬機構、社會局、警察局等提請申訴

如果遭受性騷擾,記得在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發生地警察機關提起申訴,如果加害人是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可再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訴;如果還是無法接受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結果,可在收到性騷擾申訴結果通知書後的30日內,填寫「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等提出再申訴。

圖片來源/衛福部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
圖片來源/衛福部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

我被性騷擾了,要如何蒐集證據?

在遭遇性騷擾後,可以先跟周遭親友反應求助,尋求支持,避免隻身一人感到恐慌;若是發生在職場中,可以向上級或是相關單位反映,如果決定要申訴,記得蒐集證據,有助於保障自己的權益。

1.當下即刻反應:有些人在事件發生時候,可能過於驚嚇而導致無法立即反應過來,但如果可,可立即對質,請在場其他人評理,這些在場的目擊者也可能成為日後的證人

2.過程中留存證據:可以記錄、截圖被騷擾的圖文,或是手機簡訊、網路信件或社群媒體的對話記錄,如果要錄音存證,記得也要錄下對方與自己之對話內容,而非單單錄下對方的談話,以免日後被控犯下「妨害秘密」罪

3.事後撰日記紀錄事發經過及情緒:可以在日記中記錄事發經過及當下的情緒,這些日後在法院也能用以佐證

4.索取驗傷單:如果性騷擾不只言語,更造成身體受傷的情況,記得立即到公立醫院驗傷並取得驗傷單

性騷擾加害者有什麼罰則?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性騷擾者,可由主管機關處1萬至10萬元罰鍰;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若發生職場性騷擾,雇主卻未處理,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並公布單位名稱以及負責人姓名;性別平等教育法則規定,若校園中有性騷擾事宜,最高可處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性騷擾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還會觸犯刑事責任,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此項刑罰責任屬告訴乃論。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被害人可要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行政申訴及刑事告訴之外,也可以申請民事求償或是申請調解,被害人可依據實際狀況提出財產 ( 因事件而受損的財物 ) 與非財產 ( 精神層面 ) 的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勞動台北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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