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串流平台韓劇 《離婚 律師申晟瀚》熱播,劇中討論不同離婚案例,寫實的劇情引發眾人討論。其中一集討論到,中年婦女朴愛蘭忍受婆婆長達2~30年冷言冷語、精神暴力 ,丈夫總是口頭安撫、毫無作為,嚴重的婆媳問題造成媳婦罹患重度憂鬱症。如果生活中真的不幸遇上,這類情況可訴請離婚嗎?律師表示,台灣法律規定,不是只有肢體暴力,精神暴力也可以作為訴請法院離婚的理由,且在實務上這類事由相當常見。
婆媳問題不睦 可訴請離婚
律師王耀緯指出,根據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四款,如果夫妻之間一方的直系血親對他方有虐待導致不堪共同生活的情況,是可以訴請法院離婚,也就是說,如果婆婆或公公有虐待媳婦的情事,且是到達不堪共同生活程度,要訴請離婚是沒問題。
他表示,法院實務上認定虐待包含「身體上」或是「精神上」難以忍受或是不可忍受之痛苦,換言之,肢體暴力跟精神暴力涵括在內,精神暴力範疇比較廣泛,例如,言語謾罵、羞辱或脅迫恐嚇或是控制、情緒勒索 等皆可構成精神暴力,此外,一定要達到所謂的「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
王耀緯解釋,法院會細究不堪共同生活的充足原因,「從法院的角度,要綜合一切證據,進行蒐證當然是越全面、越多證據越好」,例如因精神暴力導致要去精神科就診,如果有就診紀錄或是診斷證明書或者是有服藥的證明都是可作為證據;另外包含錄音、錄影,或是其他的人證,譬如說家人、鄰居、親友等,有接觸、看到這些情況即可藉由人證在訴訟中作證證明,至於其他文字訊息、通聯紀錄這部分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在家中蒐證會不會觸法?眉角要注意
人證之外,若在家中設立錄音、錄影設備是否違法?王耀緯說,基本上,要看裝設是出於什麼目的,有無正當理由?如果是為蒐證自保,法律上就是屬於有正當理由,可是前提是,對方有做精神暴力行為,你才去開啟錄音錄影設備,如果是長時間的持續在家中進行錄音錄影,這部分也有可能無法構成正當理由。
此外,若是為避免家裡遭小偷,所以裝設監視器,或是如果想要監控家人,例如長輩在家中情況,所以在取得家人同意下裝設,也會是正當理由,另一方面,法院也會斟酌裝設地點在哪?如果是客廳、公共生活的空間,就沒有問題,如果是私人空間,例如婆婆房間或是浴室這部份就有侵害個人隱私的情況,就會構成犯罪。
精神暴力影響身心 可訴請精神賠償
他表示,「精神暴力」基本上是對人格權或名譽權侵害的行為,依照我國民法規定,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夫妻間在進行離婚過程,受害一方是可以在提離婚訴訟時,一併就這部分主張,但如果「行為人」是婆婆,那就只能對婆婆請求,原則上會看行為人是誰,如果行為人是婆婆,那麼打離婚訴訟要另外對婆婆提起損害賠償,如果是配偶有精神暴力,則可以當作離婚的訴請離婚事由,同時也可以請求配偶取得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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