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普及,網路購物早已成為民眾日常的購物管道,再加上COVID-19疫情影響,更使得網購 電商的交易蓬勃發展,但網購交易的紛爭也隨之層出不窮。
最常見的爭議就是民眾在網路下單並付款後,卻遲遲未收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與網站所示不同,而是品質粗糙的假品。如果不幸碰到,又該如何處理?
以法院判決為例,一名大學畢業生,某天在特定網站上看到比市價便宜的智慧型手機及平板,就立即下單並轉帳付款,但遲遲未收到商品,其後上網查看,才發現該網站已不存在。就此,民眾享有什麼權利?網路販售業者又應該擔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恐涉詐欺罪嫌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詐欺罪」成立的要件除須具備「主觀」要件外,也需有「客觀」的行為。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為「不法所有的意圖」且還要有下列客觀行為:
一、施行詐術
所謂「詐術」就是指有傳遞與事實不符資訊的行為。例如: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而法院判決也指出,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之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也包括在內。所謂「施用詐術」,也不限於積極以虛偽言詞、舉動所為的欺罔行為。當行為人負有告知交易上重要事項的義務,而不告知時,也構成所謂的「不作為詐欺」。又,行為人的言詞舉動,如在社會通念上可認為具有詐術含意時,就構成所謂的「舉動詐欺」。
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所謂「錯誤」就是指被害人對於是否處分或交付財物的判斷基礎有所誤認。也就是當被害人知道真實情狀時,依社會通念就不願交付財物。
三、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
相對人必須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例如:因該錯誤而交付自己之財產予行為人。
四、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
相對人或第三人係因被欺罔,而有財產上之損失。
五、客觀要件間需有「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指出:被害人的錯誤必須是行為人「施用詐術」的結果,也就是「詐術」與「錯誤」間需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也就是上述各項客觀要件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因此,當行為人施行詐術後,應有導致被害人產生「主觀上的認知」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況。此有法院判決明載:「加害者如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即應構成該罪。」反之,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此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構成該罪。
簡言之,如今網際網路及電信傳播方式對社會公眾也有重大影響,而詐欺行為也有集團化並迅速擴散的趨勢,其侵害社會的程度及影響層面也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因此,《刑法》第339-4條增訂時,在第1項第3款就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決迄今仍以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但如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人」發送詐欺訊息時,仍僅構成「普通詐欺罪」。
反之,行為人若基於詐欺「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來民眾進行詐騙 ,縱行為人尚須對於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也成立「加重詐欺罪」。
詐欺者侵權行為需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除刑事責任外,詐欺犯對於受害人因詐欺所受的損失,也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網購付款卻收不到商品,或收到假貨為例,其縱然不符合刑事詐欺的構成要件時,仍可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主張權利。是以,當無法證明賣方有「詐欺故意」或「施行詐術」,但網購既屬於買賣行為,賣方自有給付貨品的義務。
因此,網購民眾仍可請求出賣人交付貨物。倘若賣方經催告而仍不履行時,就構成「債務不履行」。又,當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致未依法或依約履行時,不論是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是給付遲延,買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或及第227-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假設架設網站者係通過該架設的網站,吸引民眾購買不存在或仿冒之商品,其散布不實資訊之行為便可構成「施行詐術」;如果民眾因而被該不實的廣告內容及商品展示吸引,進而產生錯誤的認知,以為購買的商品就是該廣告所展示的商品時,就符合使人「陷於錯誤」的要件。民眾如果因而在該網站下單並轉帳付款,便符合「財產處分」的要件;而民眾如果未收到所購買的商品或收到的商品為仿冒品,其實際價值與市價差距甚遠,都可符合「受有財產上損害」的要件。
簡言之,架設網站者利用網站散布不實訊息誤導民眾,使民眾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的行為,就可能成立「詐欺罪」而有刑責。
要特別注意的是,針對網站行為人不出貨之原因,民眾應先行確認具體原因為何。如果網站行為人僅是因為缺貨而延遲出貨時,則僅屬於單純的民事糾紛,民眾就此可限催告出賣人,如網路賣家仍不履行,買家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
此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也就是說,民眾如果在收到產品後發現商品有瑕疵,甚或是仿冒品,或不願購買,都可在收受產品後七日內,不附理由要求網購業者退貨還錢。因此,當民眾遇到網路購物紛爭時,除了依民法規定向賣方請求外,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而網購業者也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處理。民眾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即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並尋求保護。
無論如何,網路購物陷阱多,下單前詳閱網站資訊並小心求證,切勿輕信廣告內容,也不要心存僥倖或貪小便宜,才是防止被詐騙之最佳妙方!
本文摘自《美魔女律師教你生活不犯錯:人人都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自己的人生自己顧!》,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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