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出軌 在社會上通常是指沒有發生肉體關係,也沒有情侶間的親暱肢體接觸,相比我們一般所知的外遇 行為,往往有著更大的解釋空間。
至於精神出軌需不需要負擔法律 責任,若能懂得解釋,原則上是有的!只要符合經驗法則,並懂得如何舉證,證明對方主觀上有外遇意圖,且有客觀事情能佐證,就能提告侵害配偶權,但侵害配偶權非常考驗法官的自由心證,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慰撫金要賠償多少,但如果超出適當範圍還是有可能在上訴後被翻盤。
精神出軌有罪嗎?
法律上,精神出軌屬於民事上侵權行為,可以依侵害配偶權提起告訴,但並沒有刑事責任。雖然在修法過後通姦罪已經廢除,但即便在修法前,配偶只有「精神出軌」而沒有與他人有「性行為」也不會被處罰;而刑法240條第二項的和誘罪只罰對方不罰配偶,而且都已經身體力行離開家庭了,就已經不只精神出軌了。所以精神出軌行為沒有刑法的適用,但可能會有精神損害請求慰撫金的問題。
有時候雖然沒有通姦行為的明確證據,但法官會從精神出軌的對話紀錄中,察覺出有些對話明顯是「發生過性關係的溫存回味」,法官就會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提高賠償金額,讓被告付出慘痛的代價,只要判決書合法且合理,即便對方上訴了也很難推翻原判決。
精神出軌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多數的案例中,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金額大致上會落在30萬元左右,但也有判賠百萬以上的案例,主要還是考量到雙方的經濟能力、或地位等等,但感情類的案件有時會比較複雜,像是當事人可能為了這件事對配偶大打出手、或是第三者高調挑釁原告、第三者不斷煽動鼓吹離婚 等情況。當然如果只想告其中一方侵害配偶權也是可以的。
在提出證據的時候須要注意因果關係,比如原告因為這個事情嚴重到需要看精神科,則提出精神診斷證明有助於提高賠償金額,但在就醫的時間點以及診斷內容需要盡可能證明與外遇侵害本身的關聯性,如果原本就有在看精神科,則可以強調在外遇事件之後有加重的趨勢等等。
而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時,經常會考量到的因素包括:• 外遇行為的親密程度• 原告與被告的學識、背景、收入• 夫妻之間的感情狀況• 外遇行為對原告造成多少影響• 是否有另有子女或私生子• 婚姻存續的時間有多長
精神出軌是否構成離婚事由?
雖然精神出軌、電愛、網戀等並沒有發生肉體上的性行為互動,無法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裁判離婚,但如果在主、客觀上已經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還是能依民法1052條第二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不過要注意的是,在「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如果讓法院認定婚姻仍有繼續的可能,就有可能不會做出離婚的判決!
另外,如果想要讓法院判決離婚,必須是對方犯錯自己才能提,不能以自己的過錯為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也就是說如果自己外遇了,就會變成只有對方能向法院訴請離婚,並沒有自己外遇,結果自己跑去告對方要離婚的情況。
本文轉載自《法律知識+》,原文為:精神外遇能告侵害配偶權嗎?心靈出軌有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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