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千、柯以柔...名人婚變為何多是「調解離婚」?三離婚方式效力大不同!

最近多位名人婚姻 亮紅燈,從理科太太、歐陽靖,到藝人黃嘉千 和老公夏克立也正在打離婚 官司,將結束16年的婚姻關係,震驚演藝界。打離婚官司是一條漫漫長路,律師指出,離婚方式又可分為3種「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其中調解離婚、裁判離婚進入法院,官司時間長,可謂最難熬。

多數名人離婚使用「調解離婚」,原因在於某一方先起訴進到法院,法院會先要求強制調解...

多數名人離婚使用「調解離婚」,原因在於某一方先起訴進到法院,法院會先要求強制調解。 圖/摘自臉書

日前藝人柯以柔因前夫郭宗坤出軌提告,訴請離婚並求償百萬,法院判離,並要前夫賠柯以柔精神慰撫金40萬元,但郭宗坤上訴,高院仍維持一審判決,柯以柔最終勝訴。如前述案例天天都在上演,離婚過程有多複雜,就依照你選擇的離婚方式有所差異。

3種離婚最大差異點 能否「強制執行」

恩典法律事務所王薏瑄律師說明,「協議離婚」是雙方合意,簽訂離婚協議書作結,過程最溫和;「調解離婚」需由第3方公正人進行調解,製作調解筆錄,若談不攏再進入下一階段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直接進入法院訴訟程序,此情況已到雙方撕破臉、無法見面好好談妥的地步,如柯以柔的案例。

王薏瑄表示,「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可以直接由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柯以柔若要求前夫給付扶養費,但前夫不願意,此時柯就可拿著判決結果要求前夫一定要給付;但,若兩人當初是選擇「協議離婚」,以離婚協議書決定離婚,後續再要求前夫,這時柯以柔就必須聲請「支付命令」,在取得支付命令後,才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

王薏瑄解釋,先聲請支付命令再聲請強制執行,有可能在前階段申請中,對方率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進而「需要先花時間去訴訟,沒辦法快速進入後階段的強制執行」,反而會拖到時間,是「協議離婚」與其他2種方式最大的差異。

協議離婚平和 但最常有爭議

離婚爭議常見的主因是當事人不了解離婚流程,此時可透過諮詢律師獲得正解。王薏瑄說,離婚協議書看似為最平靜的分手,卻是經常出現爭議之處。

她說明,協議離婚是雙方達成協議做成「離婚協議書」,此外,還需要2名離婚證人簽名,最後再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這階段常出現一個問題—「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的爭議

她解釋,因為夫妻雙方有意願離婚,卻可能是其中一方先拿著離婚協議書,去給2名好友簽名,簽完再拿給另一方簽,4人不同時都在場。若其中一方沒意願而反悔,可主張證人未確認兩方是否都有離婚意願,使得離婚協議書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建議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要4人同時在場,較能確保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性。

名人多調解離婚 談好條件

多數名人離婚使用「調解離婚」,原因在於某一方先起訴進到法院,法院會先要求強制調解,調解離婚會由法院安排時間,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進行調解,把想要談的條件談好,談成後會做成調解筆錄,效力跟確定判決是一樣的,調解不成就再下一階段進行訴訟。

交由法院審理,審理範圍可能包含,是否具備離婚事由、剩餘財產分配、子女親權酌定與扶養費,特別是當雙方結婚多年財產較多且複雜,此時法院尚需要投入時間調查雙方財產。

法院判離限制多 需打長久戰

另外,第三種方式是「裁判離婚」,是經由法院訴訟,讓法官來判定這段婚姻關係是否消滅的離婚程序。等到判決確定,亦即雙方無法再上訴(最高可至三審)或不願上訴,雙方離婚才會產生確定效力,而平均一個審級大約需花費半年至一年時間,相當消耗時間與心力。

需要注意的是,裁判離婚有11項條件限制,夫妻一方必須滿足其中1項才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11項條件如下: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具備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且主要過錯在於另一方。

熟齡離婚 建議哪種方式?

王薏瑄指出,一般熟齡離婚時,在訴訟中會花費較多時間,處理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通常結婚已數十載,夫妻婚後財產往往較為複雜,如果希望盡快處理完畢,建議可先透過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進行,透過夫妻雙方協商,直接約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的金額,避免在訴訟中,花費大把時間調查夫妻雙方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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