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鄭文在向《經濟日報》曝光一起案例,一對夫妻因為沒有小孩,公婆過世,房子在丈夫名下,丈夫只有一位弟弟,依照《民法》來說,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會落到第三順位,房子將由妻子與小叔「共同繼承」,且妻子可能沒辦法再住。
為此,夫妻倆馬上辦理房子夫妻贈與,在丈夫往生前完成過戶 ,才保住了房子。
消息一出,馬上引發熱烈討論,網友紛紛驚呼「不可能啦」、「為什麼不是直接全部配偶取得?」、「夫妻不是第一順位嗎」。
配偶過世,不是應該由「他方」繼承全部遺產嗎?
還真的不一定喔!
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可知,若是按照民法上的繼承順序,配偶的確有第一繼承權,但還需要看是「跟誰分」。
依法,繼承順位依序是「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若是這4個順位都沒有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又沒有另立遺囑 的情況下,才會是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應特別注意!
建議大家如有遺產的相關問題,可先向專業律師諮詢後再做規劃,免得無意間喪失自身的重要權益,畢竟法律並不是「我以為」。
本文轉載自《阿暉律師》,原文為:沒有小孩、丈夫去世 遺產竟要和小叔分? 配偶不是優先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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