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財產分配 分別有「法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根據不同的財產分配制度,對於夫妻離婚 後的財產分配將大有不同:
法定財產制
📝按民法第1005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推定其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指夫妻各自管理名下之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然各自對自己的財產及債務負責,不需要連帶承擔,若有一方先替另一方償還債務時,有權再與對方請求償還這筆債務。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在離婚時夫妻有各自的債務尚未償還,該筆債務將會影響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分別財產制
📝按民法第1044條之規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與法定財產制不同的是,婚姻關係消滅時,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也就是說,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離婚時財產包一包走人,負債仍由負債者自己償還,因此離婚時無須分配財產,也無須擔心債務問題。
共同財產制
📝按民法第1031條之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得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積極財產的一半,若有消極財產(債務)也將共同承擔,由雙方共同償還。
但若是以特有財產(個人專用財產、職業必需財產等)償還債務,或以共同財產償還特有債務,得依民法的第1038條之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離婚以後,負債怎麼辦?
以下為三種財產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負債這樣處理:
1.法定財產制:
離婚後各自償還債務,但會影響財產分配。
按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仍然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不需要共同承擔或幫忙償還。
2.分別財產制:
離婚後各自償還債務。
按民法第1046條規定,準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由於是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各自取回財產,負債不影響他人,仍由負債者自己償還。
3.共同財產制:
離婚後共同償還債務。
按民法第1034條,債務將共同承擔,故由雙方共同償還。
雖說夫妻財產有不同的制度可以選擇,但大多數的夫妻在甜蜜蜜的時候都覺得是一輩子,覺得沒有離婚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的那種,所以對於財產分配不會有事先特別約定。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原文為:關於夫妻財產分配分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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