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的爸爸高齡過世,他為安穩辦好父親的後事,忙得焦頭爛額,後來收到保險業務員通知,告訴他爸爸身前投保了高額的壽險 ,受益人填寫他的名字,但在請領保險金的同時,也可能也繳所得稅 !
他心想:「不是聽說身故保險金免遺產稅 嗎?怎麼要扣所得稅呢?」
全年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萬 就要注意!
當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像是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領取身故保險金;或是保單到一定年限提供滿期保險金給受益人時,對受益人來說,也是一筆額外的所得,這時就衍生出「這筆錢要繳所得稅嗎?」的疑惑,而這就與「最低稅負制」有關。
所謂「最低稅負制」指的是為讓適用部分稅負減免優惠,甚至不用繳稅的個人,對國家財務有基本的貢獻,都能繳納基本稅額的一種制度。當納稅人全年的「基本所得額」達到 670萬的門檻時,就要申報最低稅負制。
會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包含6大項目:
1.「海外所得」,例如境外基金、股票獲利。
2.「特定保險給付」指2006年1月1日後簽定,且「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入、超過3330萬元的金額要全部計入。
3.「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4.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股票。
5.「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6.「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最低稅負制該如何計算?
最低稅負基本稅額的公式=(基本所得額-免稅額670萬)× 20%稅率
以大明來說,若他父親買的保單是以爸爸自己為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大明為受益人的終身壽險,死亡保額為5000萬元,在被保險人,也就是大明爸爸死亡後,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5000萬元給受益人大明,這是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人壽保險,且保單在2006年後投保,所以大明必須繳最低稅負基本稅額。
若他沒有其他海外所得,也沒有最低稅負制規定的其他稅基來源(如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則大明要繳的最低稅負基本稅額為:
(5000萬 ─ 3330萬元 ─ 免稅額670萬元)X 20%稅率=200萬元。
保單會不會被課稅?看要保人與受益人
如果大明爸爸買的不是終身壽險,而是年金保險,當初投保時約定滿期保險金為200萬元,若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這筆滿期保險金就會全數會計入受益人當年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但要留意的是,現在市面上很多標榜有保費返還功能的健康險或意外險,指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能領到一筆錢,也算是「死亡給付」,究竟它要不要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呢?
就目前法規來看,一般的健康保險給付、傷害險給付,以及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人壽保險與年金險給付,「不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
另外,若保險金已課過遺產稅,受益人也就是子女,不必再申報最低稅負制,但若已經被課過贈與稅,子女拿到的保險金,若超過3330萬元,仍要納入最低稅負制納為當年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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