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斌與小玲即將結婚 ,婚前小斌買一套房計畫作為兩人未來新家,提親時,小玲父母卻要求,為給女兒一個保障,新家必須登記在小玲名下,小斌堅持不答應,雙方僵持不下,眼看一樁喜事卻面臨將破局的危機。律師表示,實務上這類情況經常發生,建議可透過2種方式處理。
房子喬不攏婚事告急?「借名登記」這樣做
婚前甜蜜蜜,婚後撕破臉的案例比比皆是,為保障婚後分房產 權益,律師趙澤維表示,若由小斌一人出資購買房子,但遇到不登記在小玲名下就無法結婚的窘境時,可透過「借名登記、預告登記」2作法確保小斌權益。
趙澤維表示,依照出資比例登記為「共有」是最公平的,但若男方出全部的錢,房產要登記在女方名下,這時候必須考量登記在對方名下,是給予形式上保障,抑或是真正要把房子部分比例送給女方?如果是前者的形式保障,登記在女方名下,讓女方有安全感,則會建議,婚前先寫下「借名登記」契約。
借名登記,意思是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前先寫好一份契約,說明將房產登記在非出資方(依照上述案例為女方)名下,並主張為雙方借名登記屬於委任關係。趙澤維指出,這種情況最擔心,被女方誤認房子是為結婚送給女方,假設將來離婚,男方就無法向法官主張任何權利,可是房子從買房、簽約、付頭期款等費用都由男方支付,必須要留下金流紀錄,以備日後不時之需。
趙澤維說,「不寫清楚將來撕破臉很麻煩,寫太清楚一開始又很傷感情,中間的拿捏涉及權益保障、要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溝通方式。」除了達成借名登記契約協議,而且男方須確保不動產 取得,是在結婚前取得就可被界定為是婚前財產。
預告登記 為出錢者提供保障
另一種可以考慮的方式是「預告登記」,將房產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並以借名登記為原因辦理預告登記以限制其所有權,好處是可防止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轉賣房屋或拿去設定抵押借款的登記。如果沒有簽借名登記契約,也沒有辦理預告登記,趙澤維表示,站在女方立場會主張,房子登記給誰就屬於誰的財產,不簽借名登記契約,連金流都沒有留證據,官司就很難打。
針對夫妻 財產如何分配,他表示,雙方如果沒有結婚前特別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就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他解釋,法定財產制的概念是,老公財產和老婆財產是各自獨立擁有,可是一旦法定財產制消滅,可能原因為離婚或一方死亡,當財產進行清算,婚後財產必須是雙方共享。
假設男方婚後增加2000萬元財產,女方新增1000萬元,夫妻間就有1000萬元差額,1000萬差額要從男方多出的金額補給女方500萬,變成兩人都增加1500萬,「法律上認為結婚後的兩人,成果貢獻度應是一樣的,要共享婚後經營的經濟成果」。
他補充,關於婚後財產,應是以勞力或對價關係賺得的才得以列入計算,若為無償取得之財產,可不用列入,例如家人贈送的房產、存款等都不計其內,但要能夠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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