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15年房貸,離婚什麼都沒有?夫堅持「房在我名下」妻3招反擊

蔡志欣不動產估價師 文/蔡志欣不動產估價師
繳15年房貸,離婚什麼都沒有?夫堅持「房在我名下」妻3招反擊。 示意圖/AI生成

「房子是我的,跟妳沒有關係。」前陣子,一位陳女士來到事務所談離婚。先生的這句話,讓她既難過又不甘心。

夫妻結婚15年,現在住的房子雖然只登記在先生名下,但當初買房時,陳女士曾從娘家標會拿出兩百萬元支付頭期款。這些年來,房貸也幾乎都是夫妻兩人一起負擔。

她問我:「蔡老師,我拿出來的兩百萬元,還有這15年繳的房貸,難道就這樣算了嗎?」

這類問題,在離婚案件中並不少見。

有人認為:「我有出錢,所以房子應該有我的一半。」

也有人認為:「權狀上沒有名字,就什麼都拿不到。」

其實,這兩種說法都不完全正確。

房屋是誰的,原則上先看登記

夫妻如果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並不表示夫妻結婚後,所有財產都自動變成共同所有。依照民法第1017條,夫妻的財產原則上仍然各自所有。

因此,房屋如果只登記在先生名下,所有權原則上確實屬於先生。

妻子即使支付過頭期款或房貸,也不會只因為曾經出錢,就自動成為房屋的共有人。

「有沒有出錢」與「有沒有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

但權狀上沒有名字,也不表示過去的付出一定全部歸零。

離婚時,還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必須分別計算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再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多於另一方,原則上應平均分配雙方的差額。這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陳女士支付的頭期款及房貸,未必能逐筆要求先生返還,但這些款項可能已經減少先生的房貸債務,增加房屋的淨值。

例如,房屋價值兩千萬元,剩餘貸款六百萬元,房屋所呈現的淨值就是一千四百萬元。

不過,這並不代表妻子一定可以取得七百萬元。

還要一併確認:

•房屋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

•購屋資金從哪裡來?

•夫妻各自還有哪些財產與債務?

•其中是否包含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

全部盤點後,才能算出真正的剩餘財產差額。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妻子繳多少,先生就退多少」,也不是「房子值多少,妻子就一定拿一半」。

它比較的是夫妻雙方符合計算範圍的婚後財產與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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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百萬元頭期款,能不能另外請求?

這還要回頭檢查,夫妻當初究竟是怎麼約定的。

•這兩百萬元是妻子借給先生的?

•是夫妻合資購屋?

•還是為家庭生活所作的支出?

•先生是否曾答應房屋將來要登記為共有?

匯款紀錄、銀行存摺、對話內容、購屋契約及房貸繳款資料,都可能影響最後的判斷。

如果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資購屋或借名登記等約定,妻子可能還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

但如果沒有相關證據,僅憑一句「我也有出錢」,通常還不足以直接主張房屋有自己一半。

因此,碰到這種情況,至少要先做三件事:

一、保存購屋及繳款資料

包括買賣契約、貸款契約、匯款紀錄、房貸明細及雙方對話。

二、盤點雙方財產與負債

除了房屋,存款、股票、基金、保單、公司股權及其他貸款,也可能影響計算結果。

三、確認房屋合理市值

如果雙方對房價認知差距很大,可以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作為協商或訴訟上的客觀依據。

還有一件事不能忘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原則上,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起,超過五年未行使,也會消滅。

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決定的是所有權原則上屬於誰;離婚時夫妻之間如何結算,則是另一個問題。

所以,權狀上沒有名字,不代表過去的付出一定全部歸零;曾經支付頭期款或房貸,也不代表當然可以取得房屋的一半。

更重要的是把證據留下來,把雙方的財產與債務算清楚,再判斷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婚姻走到終點,感情或許已經很難說清楚;但財產問題,不能只憑一句「房子是我的」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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