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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夫妻贈與房產後,離婚原則上不能再要回。
- 重點二:房屋過戶不等於房貸轉移,原借款人仍可能負責。
- 重點三:前夫前妻間無償移轉財產,離婚後可能課贈與稅。
陳幸妤在google map評論前夫趙建銘診所的事情,讓全網都熱議。她表示,過去曾將作為診所使用的店面贈與 給前夫,但高達六千萬的房屋貸款仍留在自己名下,提醒大家千萬別犯跟她一樣的錯。
關於夫妻間贈與房子,我想提醒大家以下五件事:
一、房子贈與配偶後,離婚 時可以再拿回來嗎?
原則上不行。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後,房屋所有權就已經屬於受贈的配偶。除非雙方的贈與契約另有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得撤銷贈與、解除契約的特殊情形,否則在法律上不能因為後來離婚、或是對方外遇,就要求返還房屋。所以,無論如何贈與房屋前一定要自己想清楚:「如果有一天我不再愛他,還是心甘情願送房給對方嗎?」如果答案不是百分之百的確定,千萬不要急著辦理過戶!
二、夫妻贈與的房屋,為什麼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
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原則上可以就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請求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計算(民法第1030-1)。配偶送的房屋,就是無償取得的財產,所以在房屋送出去以後,不僅所有權已經移轉給對方,將來離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時,這間受贈的房屋還不會被列入對方應分配的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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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子過戶,不代表房貸 也一起過戶
太太送房後還要背房貸六千萬元,是這則新聞最讓大家關注的事情。
房屋所有權與銀行貸款,是兩件不同的法律關係。房子可以透過移轉登記變成配偶所有,但是銀行當初願意借錢,是依照原本貸款人的收入和還款能力所作的評估。沒有取得銀行同意,房屋就算已經過戶,原來借款的人仍然會是貸款契約上的債務人。這代表著受贈人如果在取得房屋後不繳房貸,銀行仍可以向原貸款人追討房貸。
因此,贈與房屋同時,最好也確認後續房貸由何人繳納?如果希望受贈人後續自行繳納,可以事先跟銀行確認:原本的貸款人能否正式退出貸款契約?對方能不能承擔或重新申辦貸款?銀行是否同意更換債務人?確認完,同時間也辦理房屋貸款債務人的轉換, 千萬不要重演陳幸妤「房子給了別人,債務卻留給自己」的悲劇。
四、真愛,也可以在贈與契約中保護自己
總之提醒大家,夫妻之間贈與房產,不要只憑一句「我愛你」就暈了頭。如果可以的話不妨找律師 擬定契約,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白紙黑字寫下來,比方說:由受贈人負擔房屋貸款及相關稅費;若離婚、未履行約定義務或發生約定事由,受贈人應返還房屋;違反約定時的違約責任及擔保方式。把約定清楚寫下來,這不是預言婚姻會失敗,而是趁彼此仍然相愛、願意互相體諒時,把責任與承諾說清楚講明白。
人一定要愛自己,才有能力愛別人。
沒有人希望走進婚姻,還要處處算計法律或財產;但是成熟的愛,絕不能讓自己毫無保留地承擔所有風險。房子當然可以贈與,財富也可以共享。但在婚姻關係中贈與、過戶房子或是替對方作保前,都請先確認自己是否保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及萬一婚姻發生變化,自己是否還有重新開始的能力。
五、前夫、前妻之間的贈與要課贈與稅
陳幸妤在還沒離婚前贈與趙建銘6000萬元房產,因為他們是夫妻,所以這間房產的贈與免課贈與稅。
但如果夫妻離婚後,不是因為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給付,或是夫妻財產的分配等等,國稅局會認定前夫、前妻之間無償財產的移轉,屬於一般贈與要課贈與稅,要特別注意,所以,離婚時最好能夠把所有財產分配或贈與事項寫在離婚協議書上。(函示詳留言)
我佩服陳幸妤以自己的經驗警醒大家的勇氣,祝福她從此能有一個新的開始。希望世界上所有相信愛情的人,都能透過法律保護自己,被溫柔對待。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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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能。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後,所有權就已屬受贈配偶,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符合法律上可撤銷、解除的特殊情形,否則不能因離婚或外遇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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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法規定,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計算。配偶間贈與房屋屬無償取得,因此即使離婚,該房屋通常也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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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自動轉移。房屋所有權與銀行貸款是不同法律關係,若未取得銀行同意,原貸款人仍是契約債務人,銀行可向其追討,因此過戶時要同步確認債務移轉或重貸安排。
本文轉載自《蘇家宏律師FB粉絲團》,原文為:房子送給了配偶,六千萬房貸卻留給自己?夫妻贈與前,請先替自己留下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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