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六十五歲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可處罰雇主新台幣卅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不限65歲!修法後鬆綁強制退休年齡
勞動部 勞動福祉退休司科長李涓鳳表示,勞基法 規定勞工非年滿六十五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本次明文規範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年滿六十五歲勞工退休,一方面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方面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勞雇雙方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修正。
勞工團體表示,此次修法象徵意義高過實質意義,他們呼籲應取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上限。工總也表示宣示意味濃厚,對企業不會有影響;勞基法現行規定,勞工年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要求強制退休,換言之,雇主不強制要求也可以,此次修法應是怕勞資雙方誤解六十五歲必須退休,雇主想留都留不住,實務上勞資雙方在六十五歲是否退休多已用協商方式處理。
勞動部前部長許銘春曾在審查會中表示,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勞雇雙方可協商退休年紀;不過,說清楚也是好事,並不反對立委提案。經朝野立委討論後,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王正旭的修正動議提案,並於昨天完成三讀。
李涓鳳指出,「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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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就業 增加部分工時選擇
另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考量現實狀況下,中高齡及高齡者時間運用與生活規畫需求,增列「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就業計畫,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準備,三讀條文也規定,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兩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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