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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未婚前發現劈腿,原則上不能直接告侵害配偶權。
- 重點二:雙方已答應結婚並訂婚期,法律上可能成立婚約。
- 重點三:婚紗、喜餅、訂金等損失,若能舉證可請求賠償。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律師 ,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一名準新娘原本預計11月結婚 ,喜帖發了、婚紗拍了、戒指買了、婚宴場地也訂了,人生已經差不多走到「現在反悔會損失很多錢」的階段。
結果她發現未婚夫疑似劈腿公司的女同事。
依照目前媒體轉述原PO的說法,男方的方法還相當有工程師精神:先假裝去公司上班,把私人手機留在公司製造定位,等未婚妻出門以後再回家換衣服、抓頭髮、戴飾品,接著開車載女同事出去吃飯、逛街,最後又到女方住處待了好幾個小時,晚上再把車開回公司。
整套流程看起來經過縝密規劃,手機定位、時間管理、動線安排全部考慮到了。
只能說製程做得再精密,最後還是敗在品管抽驗。
因為未婚妻本人直接跑到公司停車場等他。
《還好是在婚前?》
這則新聞底下很多人留言:「婚前發現要當喜事辦。」
站在律師的角度,我其實滿認同這句話。
當然,被背叛的人在那個當下絕對不會覺得這是什麼喜事。
喜帖都發了、親朋好友都知道了,婚紗、戒指、婚宴一大堆錢也花下去了,突然發現原本要跟自己過一輩子的人,可能早就已經在安排另外一套行程,這種痛苦不是一句「還好沒結婚」就可以帶過去。
可是如果這件事真的要發生,婚前發現跟婚後發現,在法律上真的差很多。
因為還沒結婚,就還不是「配偶」。
所以網路上很多人直覺會講:「告那個女同事侵害配偶權啊!」
先等一下。都還沒有成為配偶,原則上當然不能直接把已婚夫妻常見的「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整套搬過來用。
但是,這不代表法律上什麼都不能做。
因為還有一個現代人常常忘記的東西,叫做「婚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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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答應了,可能就已經有婚約》
很多人以為一定要交換戒指、訂婚 宴客、雙方父母坐下來吃一桌,法律上才叫訂婚。
其實不是。婚約的核心,就是兩個人已經有「將來要結婚」的合意。
例如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字第13號判決,就是男方向女方求婚、女方答應,法院便認定雙方已經成立婚約。後來男方有買春、疑似小三等問題,又向女方提出分手,法院最後認為男方屬於無理由違反婚約的一方,判賠精神慰撫金5萬元。
所以如果新聞中的情況屬實,兩個人連婚期都訂好了,喜帖、婚紗、戒指、婚宴場地通通已經準備完成,要證明雙方有結婚的合意,通常不會是整件事情最困難的地方。
而現行民法對婚約也不是完全沒有規定。
婚約期間如果一方跟別人合意性交,法律直接列為可以解除婚約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如果發生嚴重到依一般觀念已經不能期待兩人繼續結婚的事情,也可能構成解除婚約的重大事由。
更重要的是:法律雖然不會逼一個不想結婚的人去結婚,但不代表毀婚完全沒有代價。
《婚紗、喜餅、婚宴訂金,可以叫他賠嗎?》
這才是這類案件最實際的問題。
假設婚禮兩個月後就要舉行,飯店取消要沒收訂金、婚紗已經拍完、喜帖印好了、婚戒刻字了,蜜月旅行甚至都訂了。
難道一句「對不起,我愛上別人了」,這些帳單就全部留給另一個人自己吞?
不一定。過去就有判決認為,一方有過失導致婚約解除時,另一方因為準備結婚所支出的費用,只要能證明確實支出,而且和婚約解除有相當關係,就有請求賠償的空間。
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裡,法院就曾經認列12萬8千元的婚紗照費用,另外再判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所以這時候最重要的,不是先把對方的祖宗十八代公布在網路上。
而是先把婚宴契約、婚紗契約、訂金收據、戒指發票、旅遊取消費、對話紀錄,以及足以證明婚約為什麼破局的資料全部好好保存。
感情 已經沒有了,證據至少不要再一起丟掉。
《至於那個女同事呢?》
這反而是法律上最容易被誤解的部分。
如果兩個人已經結婚,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然發展出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關係,在目前民事實務上,確實可能發生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賠償問題。
但新聞裡兩個人還沒結婚。
所以比起把全部火力集中在「小三可不可以告」,真正比較明確、也比較值得先處理的,反而是未婚夫本身對婚約所應負的責任,以及婚禮取消所產生的實際損失。
至於網路上現在已經有人開始公布姓名、照片甚至公司工號,我反而建議到這裡就好。
感情糾紛是一件事,把一個私人事件變成全民肉搜是另外一件事。
本來自己是受害人,最後為了出一口氣又多生幾個法律問題,這種案子我看過太多了。
《一場取消的婚禮很貴,但一段錯的婚姻更貴》
我完全可以理解,一個已經準備好結婚的人,突然遇到這種事情,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會是:「婚宴怎麼辦?親友怎麼交代?花掉的錢怎麼辦?我都幾歲了,還要不要重新找?」
可是這些其實都還是可以處理的問題。
飯店訂金最多就是錢。
婚紗最多就是不想再看。
喜帖最多就是變成這輩子最貴的回收紙。
真正可怕的是什麼都不知道,就這樣把婚結下去了。
然後三年後抱著一個小孩,再拿著同樣的對話紀錄來找律師。
到那個時候,處理的就不只是婚紗跟婚宴訂金,而是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可能還附贈一場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官司。
所以如果新聞內容最後證實是真的,我只能說:婚禮前兩個月發現,真的很痛。
但是比起婚後兩年才發現,這可能已經是這整件事情裡面,唯一值得慶幸的事情了。
有些BUG,能在正式上線以前抓出來,真的不要嫌測試成本太高。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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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套用侵害配偶權的規定,因為雙方尚未結婚、還不是配偶。文章認為應先看是否已成立婚約,以及未婚夫違反婚約後應負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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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婚約重點在於雙方是否已有將來結婚的合意,不一定要辦訂婚宴或交換戒指。若已有求婚答應、婚期確定,通常可認定婚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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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張與婚約解除有關、且能提出證明的實際支出,例如婚紗、喜餅、婚宴訂金、戒指、旅遊取消費等;若情節重大,也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文轉載自《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FB粉絲團》,原文為:台積電工程師婚前出軌抓姦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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