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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預售屋權利與完工後成屋,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起算點不同。
- 重點二:預售屋交屋後再出售,通常從登記日重新計算持有期間。
- 重點三:出售預售屋後再買成屋,原則上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在承辦不動產移轉、房地合一稅 諮詢及財產規劃案件時,我經常遇到客戶拿著預售屋 契約問我:「蔡老師,我五年前就簽約買預售屋,去年才交屋,現在出售,持有期間到底是五年,還是一年?」也有人為了換屋 ,先買預售屋,再出售原來的自住房屋,認為只要預售屋簽約日與舊屋出售日相隔不超過兩年,就可以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這兩種想法看起來都很合理,卻可能因為把「預售屋契約權利」與「完工後的房屋、土地所有權」混為一談,而產生完全不同的課稅結果。身為不動產估價師及地政士,我在實務上最常提醒客戶:
預售屋從簽約、興建、交屋到出售,法律上的權利性質會發生轉換,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也可能因此重新起算。
預售屋尚未興建完成時,建物還不存在,也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此,購屋人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取得的並不是房屋所有權,而是日後請求建商交屋及移轉所有權的權利。房地合一稅2.0已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納入課稅範圍。個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並於2021年7月1日以後依法交易該預售屋權利,原則上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
預售屋權利的取得日,原則上是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日期;就預售屋權利讓與而言,讓與人的取得日,原則上是其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交易日則是其與受讓人簽訂預售屋權利讓與契約之日。持有期間,就是從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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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王先生於2022年3月1日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若在符合法令得轉讓的情形下,於2024年2月1日簽訂權利轉讓契約,其預售屋持有期間尚未超過兩年,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原則上為45%。
個人境內房地交易的一般稅率為: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45%
•超過2年、未逾5年:35%
•超過5年、未逾10年:20%
•超過10年:15%
因此,預售屋買賣契約的簽訂日期差一天、權利轉讓契約的日期差一天,都可能跨越稅率級距。簽約以前,不能只計算價差,也應先把持有期間精確算到日。
另外,自2023年7月1日起,預售屋買賣契約原則上不得任意讓與或轉售,只有符合法定情形並經核准者,才可能例外辦理。因此,現在談預售屋權利交易,除了房地合一稅,也必須先確認能不能合法轉讓,不能只看稅率。
再者,預售屋交屋後,持有期間可能重新起算。這是實務上最容易算錯的地方。
假設王先生沒有在預售階段轉讓,而是等建案完工,於2025年8月1日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王先生於2026年8月1日將房地移轉登記給買方。這時交易標的已經不是預售屋契約權利,而是完成登記的房屋及土地。房屋、土地的取得日,原則上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換句話說,王先生雖然在2022年就簽訂預售屋契約,但其成屋持有期間,是從2025年8月1日完成所有權登記後開始計算。
預售階段等待興建的三年多,不能與交屋後的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財政部的房地合一自我檢核資料也特別提醒:預售階段購入,建案完成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再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房地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階段。
因此,王先生在2026年8月出售時,持有成屋約一年,原則上仍落入「持有兩年以內」的45%稅率,而不是從2022年預售屋簽約日起算為持有四年多。常常提醒客戶:「預售屋買得早,不代表成屋持有得久。」預售契約與交屋後的房地,是兩種不同的課稅標的,必須分開判斷。
出售預售屋,再買成屋,不能申請重購退稅。另一個常見錯誤認知,是出售預售屋權利後,再購買一間成屋自住,並主張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重購退稅,是為了減輕自住換屋者的稅負。
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必須具備自住事實,也就是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而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但是,預售屋尚未完工,既不能設籍,也不可能實際居住。因此,出售預售屋契約權利後,即使另外購買成屋自住,也不能將該次預售屋交易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申請重購退稅。
簡單來說,重購退稅保障的是「自住房地換自住房地」,不是「預售屋投資權利換成自住房地」。
換屋規劃不能只看預售屋簽約日,從估價與地政實務來看,預售屋換屋最需要管理的,不只是市場價格,而是三個日期:
1.預售屋買賣契約簽訂日。
2.建案完工後房地所有權登記日。
3.原自住房地出售完成移轉登記日。
這三個日期各自代表不同的法律與稅務效果。預售屋在交屋前出售,是交易契約權利,持有期間從預售屋契約取得日起算;交屋取得所有權後再出售,則是交易成屋,持有期間原則上從所有權登記日起重新計算。
至於重購退稅的兩年期限,也不能只用預售屋簽約日判斷,而應以新舊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時間為核心。而重購的新自住房地,在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果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出售、贈與,原則上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因此,我在協助客戶進行換屋或資產配置時,通常會要求先把契約、付款進度、預定交屋日、所有權登記日、設籍及實際居住情形全部攤開來看。房地合一稅不是到了出售時才計算,而是從簽約購買的那一天起,就應該開始規劃。
預售屋可能讓家庭提早安排下一個住處,但如果忽略交屋期限、持有期間與自住條件,一場原本為了改善居住品質的換屋計畫,也可能因為少算了一條時間線,而多出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的稅負。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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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預售階段取得的是契約權利,不是房屋所有權;交屋完成登記後再出售,成屋持有期間會從登記日重新起算,不會把預售等待時間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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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售的是預售屋權利,通常從簽約日算到權利轉讓日;若是交屋後的房地,則從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兩者標的不同,不能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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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行,因為重購退稅適用於自住房地換自住房地;預售屋未完工,無法設籍或實際居住,所以出售預售屋權利後再買成屋,原則上不能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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