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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恩辛苦打拼了一輩子,決定將積蓄投入房市,一間自住養老,一間收租,於是小恩在114年7月購入台北市中正區4,000萬元的中古屋 (公告現值約1,800萬元),先支付了800萬元的頭期款,剩餘的3,200萬元,則約定於年底前申辦貸款來支付。
同年8月,小恩想著打鐵趁熱,在新莊區也購買了一間2,000萬元的預售屋 ,並於簽約時先行支付建商300萬元之簽約金。
沒想到小恩於10月不幸因車禍離世,很多人會以為:房子還不是小恩的,應該不用申報遺產稅 吧?
其實不是這樣的唷!!
因為國稅局看的不只是小恩名下有沒有房子,而是在死亡當下,小恩擁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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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正區的中古屋:
雖然還沒有實際過戶 (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為小恩已經與屋主簽定買賣契約並支付頭期款,所以小恩其實已經擁有「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所以,依照財政部88年7月7日台財稅第 881922762 號函,小恩的繼承人仍需以不動產的公告現值1,800萬元計價,將這筆「債權」申報遺產稅。同時,小恩因有尾款3,200萬元尚未支付,則可列入「未償債務」中扣除。
二、新莊區的預售屋:
因小恩過世時房子還在建築中,對於房子未來是否能夠順利完工交屋還充滿著不確定性,所以,小恩過世當下所遺留的財產,亦非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權,一樣只是請求建商履約的「債權」,而且,在購買預售屋的情況,這筆債權會以小恩過世前累計已付的價款300萬元計算,併入遺產中課稅。
因此,在遺產稅申報時,不能只看小恩名下有沒有這些房子,還要注意小恩有沒有留下了哪些權利與義務?而且,買賣中古屋或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的契約或付款紀錄,並不會出現在目前遺產稅的財產參考清單中,所以,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這些事情,主動查報,以免遺漏申報而遭裁罰唷!
本文轉載自《恩典法律事務所》,原文為:人走了,房子還沒過戶!小心漏報「遺產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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