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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二親等買賣不一定省稅,實例多呈現全數墊底或次高。
- 重點二:105年前舊制資產繼承後出售,通常享三重稅負優勢。
- 重點三:六案試算顯示繼承後舊制出售最低,差距可達46倍。
坊間許多老師、名嘴在講座上大力鼓吹:「趁生前做二親等買賣,把房子賣給兒子,最有稅負優惠!」理由是價金可由家人議定,似乎進可攻、退可守。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本文不採空泛論述,而是從實價登錄選取台北松山、新北板橋、台中西屯六件成交案例,就「生前出售、二親等買賣後再售、新制繼承後出售、舊制繼承後出售」四種處分路徑,逐案試算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財產交易所得稅與房地合一稅 五大稅目。
一、生前出售:數十年漲價一次引爆
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生前出售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僅房屋按評定現值乘以標準率課財產交易所得稅。真正沉重的是土地增值稅——漲價總數額按倍數適用20%、30%、40%累進稅率。若土地是民國80年取得,前次現值停留在三十多年前,數十年漲幅一次實現。以松山華廈為例,售價3,266萬元,總稅務成本即達267.9萬元。
二、二親等買賣後再出售:兩次移轉、兩段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以贈與論」,須舉證確有支付價款、具還款能力且資金不得回流;若父親事後把錢轉回兒子名下清償抵押權,遭查獲必課贈與稅並加罰。
稅負拆成兩段:第一段父賣子,父親的土增稅照繳——前次現值仍是原始取得年度,與生前出售相同,這正是主要稅負;兒子另繳契稅與印花稅。第二段兒子再售,取得日在105年後,強制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持有未滿2年45%、2至5年35%。兩段合計,稅負不減反增,且售屋款回到父親名下,又成為未來的遺產稅 標的。
三、105年後取得,繼承後出售:新制接手、留意成本
被繼承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繼承免土增稅、免契稅,但繼承人出售適用新制:成本為繼承時公告現值,持有期間可併計被繼承人期間,多可適用逾10年的15%稅率。陷阱在於:公告現值僅約市價3~5成,帳面所得偏大,繼承未必等於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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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05年前取得,繼承後出售:稅負最輕的黃金路徑
被繼承人104年底前取得者,繼承後出售仍適用舊制,享三重利益:繼承免土增稅與契稅;依土地稅法第31條,繼承時公告現值成為新的前次現值,數十年漲幅碼錶歸零,繼承後一年內出售土增稅趨近於零;舊制土地所得免稅,僅房屋課小額財交稅。
五、六案實證結果
六案均設定115年4月出售,總稅務成本(萬元)依序為生前售/二親等/新制/舊制:
案例1 松山華廈(售3,350萬):267.9/271.0/約273/6.5,差距41倍。
案例2 板橋公寓(售1,950萬):130.1/134.2/120.5/10.0,差距13倍。
案例3 板橋透天·豪宅(售4,700萬):170.8/179.9/289.2/9.9。繼承新制反而最貴,是「繼承不一定省稅」的最佳教材。
案例4 西屯透天·豪宅(售2,400萬):455.1/472.0/83.7/4.4。生前賣比繼承後賣多繳103倍的稅,最為懸殊。
案例5 西屯公寓(售480萬):53.4/54.1/21.7/1.68,差距32倍。
案例6 西屯華廈(售600萬):69.11/69.38/49.4/1.5,差距46倍。
六案一致:繼承後舊制出售全數最低;二親等買賣全數最高或次高。
數字會說話。「二親等買賣最省稅」的說法,在六案試算下不攻自破:二親等買賣不但不省稅,在六案中全數墊底或居次高;真正最省的,是繼承後依舊制出售。若依坊間說法實際進行,很可能稅沒省到,大筆價金還回到長輩名下成為遺產稅標的,問題只是延後爆發;若移轉後長輩驟逝,更可能衍生借名登記認定爭議與房地合一稅低報的補稅處罰。
| 售價 | 生前售 稅金 | 二親等稅金 | 新制 稅金 | 舊制 稅金 | 差距 | |
|---|---|---|---|---|---|---|
| 案例1 松山華廈 | 3,350萬 | 267.9萬 | 271.0萬 | 約273萬 | 6.5萬 | 41倍 |
| 案例2 板橋公寓 | 1,950萬 | 130.1萬 | 134.2萬 | 120.5萬 | 10.0萬 | 13倍 |
| 案例3 板橋透天·豪宅 | 4,700萬 | 170.8萬 | 179.9萬 | 289.2萬 | 9.9萬 | - |
| 案例4 西屯透天·豪宅 | 2,400萬 | 455.1萬 | 472.0萬 | 83.7萬 | 4.4萬 | 103倍 |
| 案例5 西屯公寓 | 480萬 | 53.4萬 | 54.1萬 | 21.7萬 | 1.68萬 | 32倍 |
| 案例6 西屯華廈 | 600萬 | 69.11萬 | 69.38萬 | 49.4萬 | 1.5萬 | 46倍 |
正確的規劃心法有三:
第一,先確認稅制
不動產取得時點105年1月1日,是新舊制的分水嶺。
105年前取得的「舊制資產」,繼承後出售可同時享有免土增稅、免契稅、土地所得免稅三重利益,是傳承規劃中最珍貴的標的,切勿輕易在生前處分。
第二,善用繼承的法定利益
依土地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繼承免徵土增稅,且繼承時公告現值成為新的前次現值——數十年漲幅就此歸零。
這是任何生前移轉都無法複製的利益;急著「處理乾淨」,等於親手放棄遺產稅的高免稅額。
第三,通盤評估遺產稅與房地合一稅
繼承時時價既是遺產稅的稅基,也是新制房地合一的成本——遺產稅基越高,未來出售的房地合一稅越低,兩稅間存在槓桿關係。
搭配遺贈稅法第17條扣除額,多數家庭的遺產稅遠低於想像,甚至為零;反觀生前出售動輒數百萬的稅負,孰輕孰重,一算便知。
當然,繼承並非萬靈丹:案例3顯示新制資產繼承後出售可能反而最貴;不動產留至身後,須預先搭配遺囑、安養信託與保險配套,處理分配公平與流動性問題。
聽到「趕快賣一賣」之前,先把五個稅目算清楚。專業的傳承規劃,不是急著移轉,而是在對的時點、用對的方式、配上對的工具,把資產與心意完整地交到下一代手上。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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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父母出售時仍要繳土地增值稅,子女再售又可能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形成兩段課稅;若資金回流長輩名下,還可能衍生遺產稅與借名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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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資產繼承時免土增稅、免契稅,且公告現值會重設前次現值,讓累積漲幅歸零;若再依舊制出售,土地所得免稅,通常只剩小額房屋財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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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結果顯示,二親等買賣不是省稅捷徑,常在各方案中墊底或居次高;相對而言,105年前取得資產若以繼承後舊制出售,整體稅負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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