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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結婚二十多年,丈夫承認之前有外遇,兩人吵了一架就離婚 。太太辦完離婚手續半年後,越想越不對勁,反而覺得很委屈,決定向前夫打官司討公道。
但兩個人都離婚了,還能夠提訴訟嗎?來得及嗎?
1.如果離婚協議書沒有拋棄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前妻向前夫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官司,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有機會勝訴。
2.如果前夫主張外遇是多年前發生,已經時效消滅,前妻可以主張離婚後一年內時效還沒消滅:
民法第143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 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目的是體諒婚姻裡的沉默與隱忍。這段時間不只是「最後機會」,也是一段給離婚後的彼此重新整理的時間。
在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就時效消滅的權利提出主張,除了侵害配偶權,借貸金錢返還、扶養費…等也都是能主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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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過『不對的人』,也是放過自己
訴訟是理性討公道的機會,要一直反覆回想並描述那些讓你痛苦的過程,對方也可能在法庭上死不認錯還惡言相向,你心裡的傷口,未必能透過訴訟過程療癒。
審慎評估訴訟獲勝的結果,如果獲勝金額未必很高,就算透過訴訟會讓對方『難過一陣子』,對方也會讓你難過一陣子,為了這個『不對的男人』,值得你再花時間與生命跟他耗下去嗎?
4.給自己一個幸福旅程的開始
既然在情感上已經決定離婚,就離得徹底,將過去不愉快留在過去。
相信上帝給你的一切安排就是最好的安排。
相信自己會幸福,幸福旅程就會開始。
我是這麼相信的!
與其糾纏在錯的人身上,不如把時間投資在愛自己的人身上。
本文轉載自《蘇家宏 律師FB粉絲團》,原文為:婚姻裡的隱忍,法律其實都看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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