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愛劇集《六個孩子》根據真實事件「李月桂案」改編,描述父親外遇,導致一個幸福家庭破碎,盲母被小三謀殺,六個孩子必須自力更生,向陽奮鬥的人生歷程掀起討論度。劇中有一段令人心痛的劇情,爸爸外遇離開家庭許久沒聯繫孩子,結果邁入老年竟被小三家暴、丟在兒子工作場所的大馬路旁,當時新聞一爆發,兒子被指責「棄養」..
現實生活中,也有子女面對「不及格」的父親年邁了,仍然需要負扶養 之責,但是每個家各有自己的故事,究竟,在法律 上是如何規範扶養的責任義務呢?
離婚 了 還是能請求子女扶養權利
王耀緯律師表示,依照民法第1117條規定,要請求扶養權利時,必須以自身的財產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情況,例如自己的財產不夠維持基本生活,又因為疾病、殘廢等原因無法從事工作。但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請求扶養時,例如父母親對於子女或孫子女請求扶養時,則不用去看是否具備謀生能力,只要自身的財產不能維持生活即有請求扶養的權利。
而依照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之1條規定,直系血親間(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因此若父親符合前述扶養權利的要件時,即無維生及謀生能力時,可以向配偶及先順位扶養義務人也就是子女要求扶養,配偶及子女負有扶養父親的義務。但如果夫妻已經離婚,父親只可以向先順位扶養義務人,也就是子女要求扶養。
父親的「新家人」 不能代為提告
王耀緯表示,若以劇中這個案例來看,父親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子女起訴請求扶養費,但因為請求扶養的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向孩子提告,不過若是他人代為墊付扶養費用,則該人可以提告請求返還代墊費用。
他提醒,若父親已經是無自救能力的程度,例如因疾病、殘廢,若不給予生存所必須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而現實有導致生存危險時,有可能還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遺棄罪,且因為父親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依刑法第295條規定刑度還會加重二分之一。因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是非告訴乃論,任何人都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發,所以父親的家人也可以告發遺棄罪。
4種情況 可聲請減輕扶養責任
雖然子女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父親負有扶養的義務,但在例外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
王耀緯表示,依照民法第1118之1條規定,如果有權請求扶養的人,曾經故意對扶養義務人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或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要扶養義務人對其扶養有違事理之公平,可向法院起訴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時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刑法第294之1條也有規定,如果有權請求扶養的人,曾經對扶養義務人為特定犯罪行為(例如刑法第278條重傷罪、第294條遺棄罪等),或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超過二年而且情節重大時,縱使扶養義務人不為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依法仍是不處罰的。
非棄養事實的情況 兒女這樣自保
如果父母過去在子女未成年時未盡到扶養義務,子女一定要蒐證留下相關紀錄或有對子女為犯罪行為時,子女可依民法第1118之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也可以避免遭追究遺棄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父母已經被社會局安置,也可能會被追討相關費用,還是要盡速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16條之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刑法第295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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