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 買賣合約中,許多會備註「現況交屋 」,然而卻有不少買家遇到原屋主在屋內留下垃圾、家具、物品等。到底現況交屋是什麼?屋主物品沒清空怎麼辦?
現況交屋,是指賣家有如實告知該中古屋的瑕疵情形,買家經評估後,雙方合意進行交易。例如賣方在買賣契約 中有明確揭露房屋的漏水情形,買方了解有漏水情形但願意承擔,而簽立契約。
然而,若是交屋後,買家發現其它未於契約中揭露且會影響房屋居住品質的瑕疵,例如壁癌、原屋主遺留的垃圾、家具等等,買家可先與房仲 反應,若房仲消極處理或協調無果,可依據民法 第354條第一項規定,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對賣家提出告訴。
根據民法第354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簡言之,賣家有責任確保其出售的房屋,在交付給買家時沒有任何會減少房屋價值的瑕疵,也就是說,若屋主沒有將物品清空,且那些留在房內的物品會影響買家使用房屋、損害房屋的價值,那麼買家就可以依據民法第354條,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屋主把房屋清理乾淨,或是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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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簡言之,買家在購屋五年內發現瑕疵,能請求瑕疵擔保,購屋五年後請求權即失效,就算發現瑕疵,也不得請求瑕疵擔保。而在五年內發現瑕疵且已告知賣家,但賣家卻遲未處理,買家應於告知後的六個月內向賣家提出告訴,若超過六個月未提出,則視同放棄請求權。
也就是說,在交屋後屋主未清空物品的案例中,買家應依據契約要求原屋主清空物品,或是請求賠償,若原屋主遲不處理,買家應把握時間,在告知原屋主後的六個月內向原屋主提出告訴。
而面對態度不積極的房仲,買家又已支付仲介 費,在準備充足具體損失的證據之下,可先向房仲公司投訴,請房仲處理,或者是否扣除部分佣金;再協調無果,則能進一步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或者依據民法第226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向房仲提告求償。
本文轉載自《賣厝阿明》,原文為:交屋後屋主物品沒有清空 房仲處理也不積極…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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