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透過訴訟、調解、和解等程序,最後就是希望能夠實現債權,把該拿的錢或房地拿回來!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 ?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須有以下的相關文件,才可以聲請法院來對債務 人強制執行:
1.已經確定的「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或其他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訴訟中和解」或「法院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5.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後,法院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如:本票裁定
由此可知,如果碰上難搞的債務人,也必須要有以上6種執行名義,才可由法院的相關人員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否則債權人的債權無論強度有多高,若是自己「執行」對方的財產,都可能會有刑事和民事上的責任。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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