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照顧罹患癌症的母親十幾年,不僅陪母親到醫院治療、還支付醫療費用等,但觀念傳統的母親過世後,遺產全留給兒子,婦人雖不願與兄弟爭奪遺產,但認為自己十幾年來為母親付出的近千萬醫藥費,應由子女平均分攤,但兄弟卻認為是她自願付出,雙方認知不同鬧上法院,法官卻認定婦人對母親的付出是孝親行為,判她敗訴。
法界人士指出,目前法院主流見解認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換句話說,若長輩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就無受扶養權利,子女照顧父母的付出,不管是給生活費或支付醫療費用等,屬於孝親行為,無法要求手足均攤扶養費 。
類似的案例不少。一名婦人10年前過世後,將不動產留給長子、動產及現金留給長女繼承,次女後來向法院提告,主張母親生前都是由她照顧,請求兄姊返還她代墊扶養母親的費用。
但子女們對於照顧母親工作說法不一,長子主張自己也有盡照顧母親責任。法院認定,過世的母親生前具有相當財力,經濟上具有足夠能力支付生活費用,並無不能生活、須扶養情形,駁回次女的聲請。
另外,一名男子自二○一四年起,負責照顧母親生活起居,直到二○二二年母親過世,他提出母親生前的扶養費約八百萬元,向未照護母親的手足請求分攤扶養費,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
不過,法院認定,男子的母親生前曾用個人財產支付生活所需及醫療費用,男子扶養母親付出的心力與金錢,仍被認定屬孝親行為。
加上男子無法舉證「母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應受扶養之情」,縱使男子主張的支出費用確實存在,但法官認為對其他兄弟姊妹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判他敗訴。
律師周信宏提醒,法院目前都持此一法律見解,不管是長輩或子女都應有所認知,才能讓子女孝親付出且日後無怨,長輩生前在思考遺產分配時,也應考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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