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過一段婚姻,離過婚的淑麗,對感情抱持順其自然態度,沒想到在人生55歲時遇到第二春 ,小她10歲的男友阿文突然向淑麗求婚,擔心又再次在婚姻中跌跤,淑麗希望男友簽下「婚前協議書 」,讓婚後生活更安心有保障,但對男友來說,卻覺得沒必要「像防賊」。
律師表示,婚前協議書是在婚前,夫妻雙方針對婚姻中發生的權利義務事前約定,只要達成共識並簽名,協議就算生效。
財產龐大 可考慮簽婚前協議書
律師王耀緯表示,法律上並無明文具體禁止或規定婚前協議書的約定事項,原則上,任何事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或是違反公序良俗,夫妻間都可以做一些為促進婚姻維持或圓滿的約定,較常見的大部分是,例如其中一方的家族或是財產較龐大,擔心若婚姻不長久,雙方離婚時,會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導致另一半在離婚可主張分財產的權利。
王耀緯說,因此,有些情況當事人會在婚前協議書特別約定財產部分,使用「分別財產制 」處理,其餘較多是家庭生活費用要怎麼負擔,比方說家事勞動如何分配、家庭生活費用平分還是以約定數額等。由經濟收入較高的一方負擔比較多的金額,或是依照個別具體數字提供,上述都可在婚前協議裡面先載明清楚。
婚前協議搭配公證 減少爭議
至於婚前協議書要怎樣才算數?王耀緯解釋,「原則上雙方在場簽名後就發生效力」,但多數時候他會建議,如果搭配「公證」更好,換言之,雙方擬好婚前協議書,交由法律認可的公證人,也就是經過公證人考試及格、有專業證照的公證人看過條款,如果公證人認為約款是可約定,未來執行上,公證的目的也是為了讓其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王耀緯表示,請來公證人的好處是,公證人會在協議書上簽名,確認這份約定確實是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不是假的協議書,而是親自在場公證。
他進一步舉例說明,未來可依照婚前協議書進行強制執行事項,協議書裡面可以約定,「如果有違反什麼行為、否則要付懲罰行為多少錢」,如果有違反且經由公證人認可過,另一方要盡付強制執行,基本上建議婚前協議要越具體越好。
婚前協議怎麼寫?留意可能「無效」情況
王耀緯分享,曾經遇過,夫妻請律師寫婚前協議,可能婚姻之前其中一方有經常出軌外遇情況,後來原諒,但又覺得心裡有疙瘩,結婚後就要接受不能像婚前出入酒店、跟女性約會、單獨出遊、或沒有報備等都設立懲罰性違約金,如果有,就要同意離婚或罰款。
他特別解釋,這協議書如果是要求離婚,那麼會是「無效」,因為已違反公序良俗,「你不能把離婚視為達成某一條件時,就可以直接離婚,法院會認為婚前協議的目的是要讓婚姻能繼續維持」,那你一開始就預先設想為了離婚的目的才簽的協議,或有些時候當事人自己簽、自己擬,也會發生條款無效情況。
但他補充說,懲罰性違約金的部分,還是有法院認為是可以請求,只要請求金額不至於過高,法院也是會准許。
若已經公證過,雙方又想到新條款要新增,那就變成是「補充約定」,需要另外再去公證,如果有要調整協議書內容,雙方間就要重新再寫一個增補的協議,再經過公證,才會有公證的效力。如果雙方簽名也有效力,但進行公證是可以讓其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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