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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兒子今年40歲,因為是獨生子所以比較寵愛,都已經40不惑的年紀,不娶妻、常常換工作,每份工作都做不到一年就結束。雖然不想說自己的兒子是「啃老族 」,但還是很擔心他未來該怎麼辦;又怕太早分財產,會被兒子置之不理,來自心軟媽媽的煩惱。(嘉義張太太)
美國愛情喜劇「賴家王老五」中,父母為了將35歲還賴在家的兒子「請」出去,僱用一名美女色誘兒子,希望兒子陷入熱戀會願意獨立門戶。其實現實生活中,有相同煩惱的父母還不少,成年還靠父母養的啃老族越來越多;或是,不顧父母、惡意棄養的案例也層出不窮,遇到這些狀況該怎麼辦呢?
保障權益!贈與子女資產前先簽契約
美國中情局日前發表一份全球總合生育率預測報告,其中台灣的生育率竟然名列全世界227個國家和地區生育率倒數第一。世新大學財金系副教授郭迺鋒認為,台灣少子化現象嚴重、獨子個個都是寶,生長於過度優渥的環境中,久了無法承擔壓力,自然成「啃老族」。
恩典法律律師事務所律師林隆鑫表示,啃老族拋棄撫養父母的案例時有所聞,因此,建議父母在贈與房產或金錢給子女前,可先簽訂「贈與契約」,清楚寫下有附帶條件的贈與,防範子女不孝。
林隆鑫分享一個實際案例,一對父母為兒子付了800萬的房子頭期款,協助買下一棟大房子,不料房子購買後,兒子卻對父母態度大轉變、六親不認,甚至不願讓父母同住,也不願盡撫養義務,讓爸媽傷心欲絕。
以這個案例來分析,律師表示,若父母有簽訂贈與契約,可在契約中清楚寫下,當完成贈與後,兒子需履行扶養義務,或是房產權狀由父母保管,以確保父母居住權,若兒子反悔沒做到,父母可撤銷贈與,為自己的晚年生活留點保障。
幼時未盡扶養子女義務 孩子長大可合理棄養
林隆鑫指出,雖然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年邁父母固然享有成年子女扶養的權利,但如果子女幼時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不法侵害(例如常常毆打謾罵),或者落跑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認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可以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話,還可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父母從小就對子女呵護寵愛備至,但孩子成年卻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父母是可以告遺棄罪。按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解釋,如果父母身體硬朗又有錢過活,那縱使孩子不給生活費,父母也不會有生存危險的話,遺棄罪是不會成立的;但假使父母體弱多病,不被撫養可能餓死或病死時,則父母就是無自救力之人,這時候遺棄即會成立。
面對少子化的社會,父母溺愛造就不少啃老族,成年後不願自力更生、靠父母養,或是享受父母的金援後,卻棄養、六親不認,若遇到類似狀況,不妨採用以上律師建議的方法,來保障自己的老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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