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上婚紗,父親牽著我的手帶我走上紅毯,當下的幸福時刻原來那麼短暫…
沒日沒夜地忙碌於工作,終於週末找出時間回家探望父親,我忙進忙出準備著豐盛的晚餐,看向兩位哥哥,一個打電動、一個看電視,跟小時候一樣從來都不幫忙,而哥哥的小孩們把客廳弄得像戰場一樣。
我端出熱騰騰的佳餚,看著家人吃的津津有味正感到心滿意足時,爸爸說:「妹妹啊!妳現在已經結婚變成夫家的人,小孩未來也都跟人家的姓,反正爸爸也有給妳一筆嫁妝,哥哥們的事業發展不好,爸爸想把財產全部留給我們家的子孫,讓他們過比較好的日子」。
「我給妳100萬,就當作未來外孫的紅包,妳先簽一個拋棄繼承
的書面,這樣好不好」我看著家人們,哈哈大笑,笑到眼淚都流出來了…
眼淚的背後是開心,或是終於明白自己要的原來是愛,並不是錢。
鄭策允律師怎麼說
1、簽定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因此拋棄繼承僅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為之,當被繼承人健在時無拋棄繼承可言;況且拋棄繼承有法定程序必須遵守(例如:知悉得繼承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且應以書面通知之後應為繼承之人等),女兒即使在父親生前簽署拋棄繼承協議書,於繼承發生時若女兒願意遵守而依法辦理拋棄繼承,當然沒有問題;但若是女兒反悔,仍得主張繼承權。
2、女兒拿了嫁妝,仍可分遺產
女兒不會因為出嫁時,收了娘家嫁妝就喪失繼承權或視為拋棄繼承,等到父母過世時,女兒仍然可以主張繼承權。
但是女兒先前因結婚受到父母的財產贈與(嫁妝),法律上會被視為是應繼分的提前領取,因此應該於繼承的財產中扣除嫁妝。若父母在贈與時,有特別反對女兒日後繼承的財產應該扣除嫁妝,則不在此限,當然若父母有特別反對的表示,最好都是留下書面證據,以免日後爭執。
實務上,常見另一個問題「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也會是繼承人」,隨著時代改變,不婚不嫁、沒有生小孩或是認養小孩的單身族越來越多,舉例來說,單身者沒有配偶、沒有小孩、父母都走了,有一個姊姊和外甥(很親),以及一個同父異母的妹妹(因父親外遇,與妹妹的關係並不好 ),如果單身者沒有預先準備遺囑或是生前贈與,未來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就能繼承你的財產;另一個情況是,如果單身者沒有任何親人,也沒有寫遺囑,最後財產就會歸屬國庫。
法律小教室│什麼是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的辦理程序要點如下:
█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備齊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書。
█ 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地民事法院提出聲請。
█ 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本文轉載自《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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