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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公公住院愛上護士結婚 12億遺產沒有留下遺囑...我們能繼承多少?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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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的婆婆在三年前過世,公公都已 80 歲了,竟然在住院期間愛上了一名年輕護士,還與這位護士登記結婚,無論我們怎麼勸說都無法阻止,結婚後一個禮拜公公就走了…。經商多年的公公留下遺產共 12億,但沒有留下遺囑 ,公公在生前已透過分年贈與方式,移轉許多資產給我先生,因此,我與先生(他是獨生子)討論到未來如何把資產再分配給我們的 6 個小孩時,居然發現我先生在外面跟別人偷生了 4個小孩,傷心欲絕的我正懷孕 7 個月,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現在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誰可以繼承你的財產/鄭策允律師怎麼說:

在回答這位母親的問題之前,各位心裡可以先想想:「如果有一天您跟上帝喝咖啡時,誰可以繼承您的財產?」

首先,配偶一定是當然繼承人,如果你有結婚,配偶就是你的繼承人之一;其他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分別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

若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而當配偶與第一順序以外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時,考量到親疏遠近及被繼承人需要照顧的程度不同,法律給予配偶較高的「應繼分」,亦即當配偶與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父母)、第三順序(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遺產的二分之一,餘下的二分之一再由其他被繼承人平分;當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遺產的三分之二,餘下的三分之一再由祖父母分。當然,若沒有第一到第四順序的繼承人時,就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應繼分是被繼承人對於遺產沒有安排的情況下,法律規定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的比例。然而,基於被繼承人對所有財產自主安排與分配權利的尊重,被繼承人當然可以自主意願安排遺產在各繼承人間分配的比例,但是法律另有「特留分」之規定,以保障法定繼承人可分配遺產最低限度,避免受被繼承人遺囑或遺贈的侵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有關應繼分及特留分之比例,詳如下表所示:

公公死亡後,誰是繼承人?各繼承多少?

公公(A)於婚後一星期離世,護士升格為繼母,因此,公公(A)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有獨生子(C)、繼母(D)及孫子女等人;由於公公(A)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中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又直系血親卑親屬中的獨生子(C)為一親等,孫子女等人為二親等,而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因此,公公的繼承人是獨生子(C)及繼母(D),依民法規定由獨生子(C)及繼母(D)兩位平均繼承 12 億的遺產,因此,依法應由獨生子(C)及繼母(D)各繼承 6 億。

護士是公公的合法妻子,有沒有方法可以讓她少繼承財產?

繼母(D)與這位老先生結婚一個禮拜,就可繼承 6 億財產!唯一的獨生子(C)不甘心老爸的財產就這樣拱手讓人…;此時,鄭律師提到:「可以考慮用人海戰術來解套,因為繼母(D)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公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繼母(D)與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平均分配;因此,當獨生子(C)拋棄繼承(如何拋棄繼承,請參考 P14)並把外面的小孩認領回來,再加上太太肚子中 1 名胎兒,此時,將由 11 個孫子( 非婚生子 4 個+婚生子女 6 名,以及媳婦肚子的 1 個)與繼母(D)來繼承,老先生的遺產 12 億將由 11 個孫子與 D均分,最後 D 僅可分得 1 億。

法律小教室

●登記婚

我國於 2008 年 5 月 23 日起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規定,就結婚改採「登記婚」,即結婚須具備雙方為結婚合意的書面、2 名以上的證人,並由夫妻雙方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身分證配偶欄有記載來認定),才是有效的婚姻。因此,本案如果公公(A)與繼母(D)符合上述規定有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繼母(D)則為合法配偶,因而享有繼承權;反之,若公公(A)與繼母(D)只有宴請賓客而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繼母(D)則無繼承權。

●認領

依民法第1065條及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因此,本案如果獨生子(C)如果把外面的小孩認領回來,其效力溯及於子女出生時。

此外,生父認領的方式,有生前明示認領,或是透過給予生活費、扶養照顧的撫育行為,視為認領。當生父不願認領,非婚生子女亦得向生父起訴請求認領;若生父已死亡,非婚生子女亦得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以兼顧情感上認祖歸宗的願望,並尋求法律上繼承權利的保障。

如報載,某集團創辦人在 2008 年逝世後,四房子女三姊弟原本請求創辦人應認領三姊弟,但因創辦人已經逝世,故依法改向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嗣後變更起訴聲明,以創辦人生前不間斷對三姊弟提供生活費,有撫育的事實,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而一審法院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親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 )以創辦人拿生活費、買房子給三姊弟生母等證據,認為王老先生曾經撫育三姊弟而視為認領。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對生父遺產有合法繼承權。

●什麼是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為繼承其應繼分。例如:父先過世,之後祖父才過世,此時,孫輩仍可透過代位繼承制度,繼承祖父的遺產;法律設計「代位繼承」制度的原因,因為依照常理,由父繼承祖父的遺產後,日後可以預見再由子繼承父的遺產;孫子之於祖父,除本身是法定繼承人外,對於祖父的遺產會有自父親處再次繼承取得的期待權,若是因為父早於祖父先亡,法定繼承人中尚有較近親等的繼承人( 例如:叔、伯、姑姑 ),而使父先亡的孫子繼承期待權落空,會造成各子女家庭間的不公平。

●代位繼承案例說明

上圖中,D 在 A 生前即過世,無法繼承,原可繼承的應繼分 1/3 則由D 之子 E、F 代位繼承。因此,本件繼承人計有 B、C、E、F 四位,應繼分比例各為:

此外,若 D 因民法 1145 條所列事由而喪失繼承權,也沒有得到 A 的原諒,則由 E、F 代位繼承 D 對 A 的應繼分。

※ 法定上「直系姻親卑親屬(媳婦女婿)」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什麼是喪失繼承權?

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會成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而法律規定繼承人合於以下五種列舉事由之一時,就會喪失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繼承人雖然有上述各種情況之一,即喪失繼承的櫂利,不過除第一款情形之外,經過被繼承人事後原諒(宥恕),仍然可以回復其繼承權。

本文轉載自《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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