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105年過世後,留下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2房兒子張國煒,並指定長榮集團由張國煒接班。但大房3子張國政認為,父親於103年間製作的密封遺囑無效,提起民事訴訟。豪門後代爭產的新聞,成為話題。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3月間判決認定張榮發的遺囑有效。張榮發遺產扣除須分給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後,張國煒可分得約140億餘元。
這則3月間的熱門新聞,對於尋常百姓而言,不僅是茶餘飯後的家族企業二代爭產的八卦,更有許多不可不知的繼承常識。律師林瓊嘉表示,爭產不只見於豪門巨富,中產階級家庭也時有所聞,它是生活一部分,只是常被忽略。
張榮發後代的遺產之爭,雖是張家的家務事,卻正好提醒大家,預立遺囑 的重要性。是很好的生活教育,林瓊嘉從法律專業說明其中3個重點。
重點1 意識清楚、親自簽名、見證人、公證人,張榮發遺囑有效關鍵
張榮發的遺囑由總裁特助代筆,張本人親自簽名、寫下日期,在老臣柯麗卿等4人見證下,由公證人確認是張榮發的真意後密封遺囑。法院調查,張榮發遺囑符合「密封遺囑」要件,立遺囑時認知功能正常、意識清楚。
根據《民法》,遺囑分為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均須指定見證人。
林瓊嘉指出,其中自書遺囑最簡單,也能保有私密性,但因為簡略曖昧無見證人,常生偽造、變造事端,民間故事就有康熙皇帝遺詔上的「傳位14子」就被改成「傳位於4子」的爭議。
最具法律效益的是公證遺囑,但是公證人必須逐一審核財產資料,手續較為繁複。而密封遺囑,則兼具上述2種形式的私密性與公證效力。
重點2 張國煒無法繼承所有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張榮發財產約240億元,雖然遺囑指定「全部由4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但張國煒無法獨得240億元。
張榮發立遺囑時,是否知道這點?事過境遷,外界已難推知,但司法實務上,則不時可見類似案件,顯示許多民眾都有相同的錯誤認知,以為只要自己在遺囑做了交代,就可依自己意願分配,事實上並非如此。
原因是我國民法雖允許被繼承人以遺囑分配遺產,但仍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的規定,保障了張榮發的配偶及其他子女可分配遺產的最低比例,遺囑不能違背這個比例。
長榮爭產事件中,張榮發的繼承人除了2房兒子張國煒外,另有2房及大房子女4人,總共6位繼承人,根據民法的規定,張榮發遺產如果沒有遺囑,6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是平分後,每人40億元;但是因遺囑由張國煒1人繼承,其他5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20億元,所以遺產分配結果是張國煒繼承140億元,其他繼承人各繼承20億元。
至於公司治理方面,董事、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必須經由股東會、董事會選任產生,無法以繼承取得。因此,張榮發雖以遺囑指定未來接班人選,但就法律而言,只能視為個人情感的期望,於法不合,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重點3 家財萬貫才會爭產?錯!比遺產分配更重要的,是遺囑寫明身後事
父母離世後,因遺產分配不公對簿公堂,至親從此不相往來的故事一再發生。「遺產要給經濟不好的人多一點?還是給照顧父母的人多一點?女兒要不要分?」林瓊嘉處理過許多遺產紛爭訴訟,他說,這些爭吵,不限於家財萬貫的富人,也常見於平凡人家;而且,最初的爭端不一定是為了錢。
他曾經手一個案件,哥哥跟妹妹爭媽媽的監護權告上法院,調查後才知道,照顧媽媽的妹妹,在媽媽生命末期不希望媽媽受苦,想要放棄急救;但哥哥認為這樣的做法太狠心;他也處理過兄弟為了喪葬儀式鬧翻,衍生爭產糾紛,許多案件表面上是因爭產,細究才發現是前端的溝通就出了問題。
許多人預立遺囑是希望遺產分配可以照著內心想法,也避免子女日後爭吵,林瓊嘉提醒,遺囑內容是由立遺囑人自由安排想要交代的事物,不要局限於遺產安排,像是急救時要不要插管、離世後期望的喪葬儀式,都可以寫入遺囑中。「遺囑的真正目的,不是財產分配,而是為善終做準備。」「享有尊嚴人生,才能德澤子孫」,是立遺囑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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