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拋棄繼承還是故意賴帳?母逝後負債女「房產全給手足」遭銀行提告詐欺

聯合新聞網 文/邱瑞杰 基隆報導
孫姓女子欠銀行40萬元,母親去世後未辦拋棄繼承,亡母房屋由另3名手足繼承,銀行認...

孫姓女子欠銀行40萬元,她在母親去世後未辦拋棄繼承,並與兄弟姊妹協議,亡母名下房屋全由另3名手足繼承。銀行認為損及債權,訴請撤銷房屋繼承證記。孫女說,母親生前有資助她,所以口頭約定不繼承房屋。法官指銀行未舉證「無償行為」,且無從排除死者遺願或遺產管理考量,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銀行提告指出,孫姓女子共積欠銀行40萬2674元及所生利息未償還,經銀行提告後,法院判決及核發支付命令,銀行經強制執行程序已取得債權憑證。

孫女的母親去世後的房屋,本應由4名子女共同繼承,但在孫女未拋棄繼承的情況,因孫女積欠銀行款項恐遭追償,4名繼承人竟於去年5月20日協議將房屋分割移轉登記在孫女除外的另3名繼承人名下,導致孫女名下仍無財產可供銀行要求清償,損害銀行的債權,訴請撤銷4人的遺產分割協議,以及塗銷3天後地政機關的分割繼承登記。

4名被告答辯,孫女多年前因為信用破產、窮困潦倒,經母親贈與金子變現度日,當時雙方就口頭約定,因孫女受贈與在先,日後不得再繼承房產。此外孫女生活困頓,與母親及3名手足鮮少往來,母親均由孫女以外的兒女扶養,孫女未曾負擔扶養義務。孫女是基於以上這些原因,自願放棄繼承房產,並同意將房產分歸其他手足所有,顯見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記,並非無償行為,而是有償行為,聲明駁回原告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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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調查後,依房屋土地查詢及異動資料、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孫所得財產資料等事證,認定孫女的母親死亡後,孫女並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且與另3名手足協議將亡母遺留的房屋,分別登記在孫女除外的3人名下,隨後完成分割繼承登記等情節屬實。

銀行提告主張遺產分割協議及移轉登記,是4名被告間的無償行為,孫女將她的應繼分,無償移轉給3名手足,損害銀行債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移轉登記。法官審理後指出,遺產分割本來就兼具濃厚人倫性質,死者的遺產登記給孫女除外的3名子女所有,尚難與「其他繼承人之無償允贈」等量齊觀。換言之,遺產雖因「遺產分割」歸屬另3名死者的子女,也無從排除是在履踐被繼承人生前遺願,或遺產日後管理的多面向考量。

法官認為,孫女因遺產分割協議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未必等同民法第244條第1項的「無償」行為,更適足反證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涉多面向考量,難認「某人未繼承某項遺產,即等同於該人就其應繼分為無償之允贈」。

孫女在出庭時表示,她因信用破產、窮困潦倒,過去多受母親贈與,另因生活困頓,無力履行扶養義務,且與母親和手足鮮少來往,才自願放棄應繼分。

法官認為孫女在協議時,已考量有無扶養事實、生前的照顧等繼承人對財產取得的貢獻程度,以及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贈與)各繼承人財產,甚有以協議作為免除孫女基於法定扶養義務所生債務之意,所以孫女參與協議未繼承房產行為,對她的3名手足而言,顯難與無償行為等同視之。銀行僅以客觀事實,稱遺產分割協議等同無償行為,流於空言主張而未舉證,難以採信,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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