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久了,另一半漸漸對我失去興趣。連愛做的事都是久久才一次,甚至不提就完全不做,有時候提了還拒絕。這樣的婚姻感覺似乎沒維持下去的必要了,可以用「不履行同居義務」為由提出離婚 嗎?
性行為不是維繫婚姻的主要條件,但完全無性的婚後生活還是會讓人崩潰。尤其是每個人對性的需求不一,即便結婚前契合,在結婚後還是可能因現實因素或生活習慣改變而不同於以往。
我們也能經常在網路上看到不少表達對婚後性生活 不滿的相關文章,儘管有一部份的人認為只以性愛來維繫婚姻有點太過膚淺,但大多數人還是覺得婚後生活不能完全沒有性。
那究竟配偶都不願意做愛可以離婚嗎?我們常聽到的「同居義務」就是滾床單嗎?
同居義務真的只是同居?還是有其他意思?
「同居義務」是確實存在於民法上的規定,民法1001條指出:「夫妻 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但條文就真的只有這樣而已,沒有對於「什麼是同居義務」做出更深入的解釋。
其實法律還挺直白的,不會像我們平常說話可能為了不影響未成年人而刻意暗示或隱喻,如果是性行為一定會很清楚地寫出「性交」二字,這邊什麼都沒提到,那自然就只代表「同居」,千萬不要想歪。
配偶因為性無能拒絕發生關係,能當作不治惡疾離婚嗎?
既然同居義務就真的只是單純住在一塊,那不做愛能視為十大事由中的「不治惡疾」嗎?關於這點,我們曾在之前的文章「染上不治惡疾可訴請離婚 ──中風、殘廢、不孕、憂鬱症、癌症不是惡疾,性病才是!」提到,性無能如今已經有法可解,也不具有傳染力,故不能視為惡疾,自然也無法以此要件提離婚。
萬一是在結婚後才發現配偶性無能,則可「撤銷婚姻」,視同沒結過婚。
結婚後都不嘿咻,能不能訴請離婚?
儘管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離婚十大事由中,沒有任何一項是關於「不做愛就離婚」,但最高法院8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有針對這部分做說明:「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尚難認係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雖然每個人都有性自主權,但婚姻得由兩個人共同經營,完全沒有性的生活恐怕不是雙方都受得了。若因此導致雙方失和、感情破裂,自然是可以提出離婚的,只不過離婚的主因並非無性生活,而是「難以相處下去」,沒行房僅僅是一個導火線。
本文轉載自《法寶》,原文為:夫妻同居義務是要做愛嗎?配偶拒絕發生關係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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